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保险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确定监督检查主体的答复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14:21:30 444 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保险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确定监督检查主体的答复来源:法律教育网作者: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文号:法行[2000]1号

发布日期:2000-4-19

执行日期:2000-4-19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1999〕396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保险法》未规定对保险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其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例外情况。故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涉及到对保险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的主体时,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

此复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03日 00:4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正当竞争相关文章
  • 检察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如何监督
    行政机关依职权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行政相对人有异议,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有两条救济途径:一是申请行政复议,二是提起行政诉讼。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行政相对人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检察机关应如何处置?检察机关经过初步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可能错误时,在告知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检察机关也可以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理由如下:首先,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里的法律既包括刑事法规,也包括民事行政法规。因此,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职权。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就行政诉讼案件的生效判决、裁定有权提出抗诉,这里实质内容是指向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其次,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积极意义有:一是可以节约诉
    2023-06-06
    196人看过
  • 如何判断行为主体构成反不正当竞争
    一、如何判断行为主体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有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通过贿赂他人等手段,以谋取交易机会;侵犯商业秘密等,都是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2023-06-11
    267人看过
  • 最高检关于民事审判监督规定
    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时,应当查明有关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判决、裁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二)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三)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刑事诉讼申诉期限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不能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
    2023-04-01
    201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拆迁强制执行的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发布日期】1999-2-14【实施日期】1999-2-1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1998]行他字第13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7〕赣行申字第01号《关于蔡春龙诉上饶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申诉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强制拆迁前,应妥善解决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或者周转用房问题;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者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方可强制拆迁。
    2023-06-10
    313人看过
  • 转发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答复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8-5-4【实施日期】1998-5-4【发布单位】国土资源部【文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199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各直属单位:现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答复[(1997)]法行字第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1997)法行字第26号国土资源部:你部(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7]国土[法]字第135号《关于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意见,答复如下: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其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是否具有连续或继续状态,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最高
    2023-06-10
    452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农民长期使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镇白龙村公所坪底村委第八(三)生产队不服合浦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处理纠纷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宪法》、《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所有权规定的基本精神,对土地所有权有争议,但不能依法证明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并参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有关规定确定土地所有权。此外,考虑到该案的争议土地系农民长期使用,但未取得合法权属证明的特殊情况,建议你院向政府提出司法建议,即:如果国家使用该争议地,应参照国家征用土地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1998年08月17日实施日期:1998年08月17日(中央法规)
    2023-06-05
    498人看过
  • 最高院审理不正当竞争是如何规定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二)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四)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五)签订保密协议;(六)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七)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第十二条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前款所称“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第十三条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
    2023-02-28
    319人看过
  • 不正当竞争监督检查部门有哪些
    我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部门主要是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此外,也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权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部门。例如,国内贸易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有权对国内贸易和涉外贸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国家技术监督局有权对有关质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专利局和出版总署有权对与专利和出版业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监察部、公安部、建设部、化工部、文化部等部、委依法也有权对与其职能、行业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
    2023-04-24
    180人看过
  • 关于对火车站限制竞争行为行政处罚当事人认定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文号:工商公字[2001]第179号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火车站强制用户铁路运输延伸服务是否构成限制竞争行为主体认定问题的请示》(鄂工商文字[2001]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火车站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用企业。火车站滥用其优势地位在办理货物运输业务时,强制客户接受其提供的铁路运输延伸服务,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应当依据该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工商局《关于认定违法主体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9]第233号),虽然火车站及其上级单位铁路分局、铁路局均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但不影响对其违法行为的处罚。本案中,火车站是限制竞争行为的实施者,应当作为行政处罚当事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00一年七月十一日
    2023-04-24
    138人看过
  • 【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的雇员能否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章所规定的法律责任虽然都是针对经营者本身的,但是在目前的理论界和实践中仍有不少人认为对实施行为的经营者的雇员应当直接按照反法处罚,如孔祥俊先生就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经营者,实质上应当包括参与或者影响市场竞争的任何人。”在司法实践中对经营者的雇员用反法进行处罚的实例也有不少。我认为,根据反法的立法原意和反法所应起到的作用,不应当将经营者的雇员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理由如下:雇员防碍竞争的行为不外乎这两种情形,一是代表经营者实施的竞争行为,这种情况下雇员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归于其代表的经营者,而不是归于雇员本身,雇员本身不是竞争的参与者,雇员在其实施的防碍竞争的行为中没有自身的竞争利益,对于不存在竞争利益的行为者不能用反法来处罚。二是为了谋求自身的不法利益而进行的客观上损害他人竞争利益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雇员所希望获取以及实际获取的利益并非是竞争利益,而是其他
    2023-06-08
    279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行政审判庭的通知
    最近有的地方法院来电、来人请示关于建立行政审判庭的问题。根据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通知如下:1.建立行政审判庭要采取积极而又慎重的态度,要先试点,总结了典型经验再推开。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选几个中级法院试点,高级法院工作量大、条件具备的,也可以试办,但不要求一律都办。2.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商中级人民法院选几个点试办。点不宜多了。3.凡目前尚不试办行政审判庭的地方法院,仍按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分别由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受理行政案件。特此通知。最高人民法院
    2023-06-06
    387人看过
  •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主体和对象
    行政许可法将监督检查的主体规定为两种:一是设定的主体,二是实施的主体。设定行政许可的主体主要包括:立法机关即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地方立法机关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最低位阶为地方政府规章。也就是说,国务院各部委的部门规章也不得设定政府许可。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更不能设定许可。这是对设定许可的主体的明确规定。违背这一规定的,应按法定的程序撤销或废止。当着这些设定行政许可的主体做为被监督的对象时,就是看它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格。监督检查的实施主体,一般是指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法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包括:1、行政机关,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3、委托的其它行政机关,4、经有权机关决定的一个行政机关。另外,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还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这是在一个主体内部如何分工的规定,体现了便
    2023-06-06
    190人看过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工作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届检察委员会1992年4月18日第七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高检发民字[1992]2号第一条为了保证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做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工作,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案件来源为:(一)当事人申诉的;(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举、申诉的;(三)国家权利机关、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或其他组织转办的;(四)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第三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时,应当查明有关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判决、裁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二)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三)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第四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可能有错误时,应当由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或同级人民检察院立案审查,并可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协助调查。第
    2023-06-11
    250人看过
  • "傍名牌"属不正当竞争行为最高法明确判断标准
    )“傍名牌”是不法商家在市场上最常采用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之一,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最高人民法院17日公布“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明确了仿冒名牌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标准。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一章的第五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这一条的有关内容作出了具体界定:——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
    2023-05-03
    233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用符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正当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正当竞争主要靠提高质量,改进技术,降低成本,创立名牌,提高信誉来取得竞争的胜利。 正当竞争具有保护国家,集体和消费者利益,提高劳动生产... 更多>

    #正当竞争
    相关咨询
    • 反不正当竞争监督检查有权行使的行为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6-29
      反不正当竞争监督检查的你可以1按照规定程序询问,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2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资料。3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指定管理,哪个政府是具体监督职责的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3-05
      答:《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前款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对于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职责;后款对具体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政府部门及法律适用作了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
    •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都有哪些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5-31
      1、在我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国家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 但是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我也不清楚,而且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部门是哪个,怎么检查?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7-08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此外还有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机构可以进行监督检查。该法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 监督检查部门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享有的职权是什么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9-06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