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买卖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即买方和卖方;
(2)标的物的基本情况。合同应载明标的物即房地产的座落、地号、产权所有人、产权证号、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土地使用性质、房屋建筑面积、占用土地面积、房屋结构、四至界限、附着物、附图等;
(3)如系出让土地,载明剩余使用年限;
(4)房地产成交价格;
(5)房地产价金的币种、支付期限和方式。合同应载明以人民币或某一特定外币支付房地产价金,一次性或分期支付以及最后付清的期限;
(6)定金。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定金可以充抵房地产价金。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7)房地产交付时间;
(8)卖方的产权保证条款。卖方保证出卖的房地产权属清楚,若发生与卖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卖方负责处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卖方负责赔偿;
(9)违约责任。双方可以约定违约时应支付一定比率或数额的滞纳金;
(10)税费负担。在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时应缴纳的税费,由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11)纠纷的解决。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纠纷的解决方法;
(12)生效条件;
(13)其他约定的条款。
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房地产买卖合同可以划分不同的类别:
(1)按转移产权的内容不同,可分为土地使用权的买卖和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的买卖。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法律对转让的限制条件不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必须依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对土地进行投资开发后,方可出让;
除此之外,国家严禁以任何方式对土地使用权倒买倒卖;对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上建有房屋的房地产的转让,只要不在法律规定的禁止转让之列,均可自由买卖。
(2)按房地产的性质不同,可分为商品房的买卖、公有房屋和经济适用房的买卖和私房买卖。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法律规定的符合买卖的条件不同。商品房买卖专指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用于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1年8月15日)专门规定了商品房买卖的条件。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买卖的主体资格有严格的规定;《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出售条件作出了规定;除此之外,已经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私有房地产,只要不在法律规定的禁止转让之列,均可自由买卖。
一、什么是房地产买卖合同
房地产买卖合同是由房管局统一编制,用以明确买卖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所有的商品房销售都须签订此合同,目前,不管是内销的房产合同还是外销的都需要做公证。房地产买卖合同是买房人同卖房人之间签订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合同。卖房人一般指的是房地产开发商。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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