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的设立方式主要有:
1.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在涉及离婚或分家析产、以房养老、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又需保障居住权益等情形下,均可自愿签订合同设立居住权。
2.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包括遗嘱继承和遗赠。
3.以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
律师补充:
居民权的法律特征有:
(一)居住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据而占有房屋的公民。
(二)居住权的客体只限于房屋。如出租人的房屋。
(三)居住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应限于居住的目的。属于支配权的一种。
(四)居住权的取得应有法定的依据或有关合同的约定。
(五)居住权的取得应办理登记手续,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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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的种类。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 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具有特殊性,即居住权人对于权利客体即住宅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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