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近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一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余某的诉讼请求。
2000年11月,原告余某购买了广昌县旴江镇的某处商品住宅楼第三层住宅一套自住。2004年冬,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广昌县分公司将该幢商品房第六层买下做移动通信基站机房,并在屋顶安装了移动通信发射天线使用至今。
原告诉称,被告的行为使原告全家常年生活在未知危害程度的电磁辐射污染环境中,身心备受摧残,直接导致原告一个怀了八个月的胎儿于2007年7月胎死腹中,原告身体至今仍未复原,尚在长期服药治疗中。故具状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拆除非法通信基站,排除电磁辐射污染,并赔偿非法通信基站运行三年来电磁辐射污染给原告造成的健康伤害、精神损害30000元。
被告辩称,该移动通信基站自2005年2月20日建成并启用开始,被告即取得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也就取得了该基站的合法安装和使用的权利。被告安装和使用该基站,得到抚州市无线电管理局的许可,取得了无线电台执照。因此,被告安装、使用该基站是合法的。同时,该基站经江西省辐射环境监督站检测,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故原告诉称被告的移动基站影响其身心健康是毫无依据的,原告怀孕的死胎与被告的移动通信基站没有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移动公司设置的该移动通信基站,获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该基站经过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江西省辐射环境监督站的监测,监测结论为该基站正常运行时其电磁辐射尚未发现超标现象,基站选址合理、建设和运营可行,机房设备及馈线的状况良好,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的技术要求和规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该基站运行三年来因电磁辐射污染造成的健康伤害、精神损害、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3000元的诉讼请求,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余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余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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