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基本特征可以用来定义商业秘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2-20 06:36:55 423 人看过

一、有哪些基本特征可以用来定义商业秘密

1.秘密性: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公众难已知悉。

2.非物质性:该商业秘密属于智力成果的一种。

3.商业价值性:具有现实或者潜在的价值,给持有人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4.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即由于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导致权利人公司、企业资不抵债等原因申请宣告破产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等造成其他严重的情形。至于“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具体标准和情形,目前法律尚没有详细列明。在司法实践中,则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侵犯商业秘密罪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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