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商标使用是否合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20:52:06 75 人看过

1。除使用与其他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外,是否添加其他说明性文字以表明其“说明性”是说明产品型号、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性的判断标准,商家可能要使用他人的商标,但如果商家在商标前加上“主要成分”、“功能”、“使用方法”等说明文字,混淆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例如,一家为诺基亚手机生产手机电池的制造商在电池的显著位置标记了“ForNokia”字样。由于“for”字的存在,增加了区分度,不应造成电池来源的混淆,属于合理使用。被告使用的文字、数字是否作为商标使用,或者以文字、数字是否足以识别、区分货源为判断标准,消费者不会以文字、图形混淆商品,因此这种使用不会侵犯商标权,但属于合理使用范畴。例如,美国知名品牌**可乐在其电视广告、平面广告和送货车的显著位置使用了“No.1”一词,“No.1”是另一种同类知名饮料的商标,因此**可乐被起诉。但根据上述标准,法院认为在**可乐广告中使用该词的主要目的是表明**可乐饮料质量为第一。但可口可乐本身就是一个知名品牌。这种“质量第一”的解释不足以把消费者与货源混淆。应当在合理使用范围内,不构成侵犯“一号”商标权。在使用解释性文本时,是否强调解释性文本的意义,是推断用户主观意图的重要标准解释文本的使用方式是推断用户主观意图的重要标准。将他人注册商标置于商品显著位置,甚至放大字体、增白颜色、进行艺术处理以引起注意,并将其他说明文字及其注册商标置于不显著位置的,很容易推断出用户主观上有搭便车的意图,客观上也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不应属于合理使用范畴。例如,上述厂商在电池显著位置标注“ForNokia”字样,故意突出“Nokia”字样,将商标放置在不显眼的地方,尽量减少“For”字样,甚至不标注,由此可见,用户有搭便车的意图,客观上容易造成误解,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使用

如果用户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和图形作为自己商品的描述,由此可以推断,用户多将其作为对自己商品的描述使用,缺乏或不具有不正当竞争或搭便车的意图,一般这种使用不会导致对货源的误解,因此应视为合理使用。比如联想电脑不仅标注了“英特尔内部”商标,强调其CPU的高质量,还标注了自己的商标“联想”,属于合理使用。相反,用户的不正当竞争意图更为明显。以商业惯例和行业协会的意见为判断标准

如果用户使用的名称是自己的名称、商号或者商品的名称、形状、产地,则相对简单,易于识别。但对于商品的质量、功能等解释性词语,范围比较广,难以区分。此时,了解业务实践非常重要。如果有官司,更容易咨询行业协会,然后做出判决。例如,在许多磁带和光盘上,主题曲或主歌往往放在前面的显著位置,而制作、介绍和发行公司及商标则放在背面或侧面,并用较小的字体标注。这看似有悖于合理使用的本意,其实却是唱片业的商业习惯。这种使用方式与一般的商业方法是一致的,应当是合理使用

客观结果也是商标合理使用的重要标准。被告使用商标后,原告名誉受到损害,经营业绩明显下降的,只要有确凿证据证明后果与被告使用有直接关系,可以认定,被告的使用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进一步破坏了原告的正常经营活动,应属不正当竞争行为,故排除在商标合理使用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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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7日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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