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地点
蕉岭县行政服务大厅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份数(份/套)
纸质版/电子版
来源渠道
原件
复印件
1
土地使用年限延期申请
加盖相应单位公章。
0
1
纸质
行政机关(国土资源部)
2
宗地图
测绘的地形图,加盖相应单位公章。
5
0
纸质
行政机关(蕉岭县国土局)
3
代理人身份证
无。
0
1
纸质
申请人
4
授权委托书
无。
1
0
纸质
申请人
5
申请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
无。
1
0
纸质
申请人
6
申请单位法人代表证明
无。
1
0
纸质
申请人
7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无。
0
1
纸质
申请人
8
房屋所有权证
核对原件。
0
1
纸质
申请人
9
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无。
1
1
纸质
申请人
10
原《土地使用证》
无。
1
1
纸质
申请人
11
规划设计要点及规划用地红线图
加盖相应单位公章,原件或经核对的复印件。
2
0
纸质
行政机关(蕉岭县国土局)
1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加盖相应单位公章。
1
0
纸质
行政机关(蕉岭县国土局)
三、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四、法律依据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年)
第十六条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交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修正)(2007年)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
第四十一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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