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的加重处罚情形有几种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8-11 08:5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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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设赌场罪”的加重判罚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典型情形:首先,累计获利金额达到三万元以上的;
其次,累积赌资数额达到了三十万元以上;
再者,参赌人次累计达到一百二十人以上;
同时,也涉及到在设立赌博网站之后通过为他人组织赌博活动获取的违法所得数额超过了三万元;
此外,当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并获得的违法所得数额同样高于三万元时,也将面临更为严重的法律制裁;
最后,如果行为人招募下级代理人,并由这些代理人接受投注,那么这种行为也会被视为开设赌场罪的加重情节之一。
另外,如果行为人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同样会受到严厉的法律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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