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历时五年终实现
——记刘晓恩、高飞律师法律援助因工致残的王立平实现工伤维权
核心提示:国务院2010年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大大加强。
2006年9月11日,王立平与西安某建筑公司签订了聘用合同,双方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随后,王立平被安排到西安某建筑工地从事泥瓦工。2006年10月31日6时30分许,王立平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送到西安高新医院抢救。诊断为:右胫骨平台开放性骨折、右腓骨上段骨折、右股骨粉碎性骨折、右交叉韧带断裂、右坐骨神经损伤、右侧的发性陈旧性肋骨骨折、左小腿骨折皮肤撕裂伤。住院治疗共计203天。
2007年4月6日,西安市雁塔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认字(2007)第16号工伤认定书认定了王立平为工伤,同年12月27日西安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王立平伤残等级为六级,属因工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确认停工留薪期为一年。
王立平发生工伤后由于自己家庭及个人原因导致了有关诉讼时效过期,碑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时效为由对该工伤赔偿案不予立案。
看着自己贫困潦倒的家庭和残疾的身体,王立平不禁黯然泪下。无奈与辛酸充斥心头的时候,王立平通过他人听说了法律援助中心能够为他这样需要维权的人提供无偿法律援助,然后通过法律援助中心联系到了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的刘晓恩、高飞律师,接到法律援助的指派后,刘晓恩、高飞律师通过大量的调查分析研究、确定了王立平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仍存续,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思路。
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受理该案后,刘晓恩、高飞律师通过依法说理,精彩辩论,从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促成了和合议庭法官、被告律师共识的形成,最终王立平与用人单位达成调解协议,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王立平工伤赔偿款近五万元。
核心提示:国务院2010年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全面的修改:
一、工伤认定范围被扩大,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大大加强
对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进行了扩大,将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全部纳入工伤认定范围。详见条文第十四条第(六)项。
第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二、工伤保险待遇标准适时提高,为工伤职工的未来生活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提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同时对工伤职工的养老问题予以保障。详见条文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
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二款修改为:“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大幅度提高了工亡赔偿标准。明确规定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详见条文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刘晓恩律师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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