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撤销行为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6 20:55:14 352 人看过

1、刑事责任不应追究。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3、发现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保证人或者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不存在,取保候审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要撤销。

5、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其他失去保证能力的情况。担保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担保人资格的存在是以其保证能力为前提的。如果没有或失去担保能力,担保义务的履行将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审也将相应变更。

撤销或变更取保候审的情形有哪些

我国规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那么在12个月后就需要撤销或变更取保候审。或者在取保候审的过程中有违法或违法取保候审规定的情形,也是要撤销或变更取保候审的。究竟撤销或变更取保候审的情形有哪些?以下是具体介绍。

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保证人或者说是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当予以撤销。

11.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丧失保证能力情形的。保证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证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或者丧失了保证能力,保证义务的履行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审也就随之应当予以变更。

12.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以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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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9日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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