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范围是有哪一级政府划定的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拆迁的范围一般是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确定征收方案后,要对征收方案进行公示听取公众的意见。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二、怎么做出房屋征收决定
(1)确认征收项目是否属于公共利益
(2)审查四规划一计划
①展改革部门审查项目是否项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②城乡规划部门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③国土资源部门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④旧城改建、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征收的,因审查是否列入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3)确定征收范围和两个禁止
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审查意见和征收范围,作出禁止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相关通告,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
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停止办理的期限最长为一年。
(4)调查登记和公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5)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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