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中的言辞证据
言词证据,又称人证,是法官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认证的重点和难点。言词证据通过人的陈述内容来反映案件真实情况,包括证人证言、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人的鉴定结论(一种较为特殊的言词证据,是鉴定人对司法和执法人员提交的与案件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出具的书面结论。)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是证据种类中最不稳定,也是潜伏着证明虚假事实情况“危险性”最大的一类证据,正确认证对于保证案件的裁判质量密切相关。
被告人供述认证
首先,要把握的是被告人的口供是不是属于非法取得的,也就是说是不是侦查机关用刑讯逼供、诱供或其他的欺骗方式取得的证据。承担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应由侦查机关来承担。以往由公安机关口头或书面证明自己在取证中没有非法取证行为,肯定是达不到证明标准的。要尽快建立实行审讯时的全程录音、录像制度,才可能达到此证明标准。这有赖于刑事诉讼法的尽快修改。
要重视其翻供的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般来说,被告人翻供后会说出一些新的事实和证据,如果这些事实和证据经查证是虚假的,也反证了其翻供的不真实性。但这只能作为法官增强心证的决心,因为被告人可能确实记不清案发当时自己的一些情况,也可能因为紧张有记忆混淆的情况。所以,当被告人的翻供和其他证据不一致时,要注意从千头万绪的材料中抓住中心,综合进行判断,还要注意被告人供述中部分的不合理不代表全部的不合理。
一、电信诈骗罪需要什么证据
1、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以及其他可能揭露犯罪和查获犯罪嫌疑人的实物和痕迹。
2、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3、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4、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也称为口供.
6、鉴定结论: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结论。
7、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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