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复议不予受理与驳回什么区别
1.适用阶段不同:不予受理是在当事人提出复议申请后,复议机关在立案前的审查阶段作出的决定。而驳回则发生在立案后,复议机关在深入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某些不符合复议受理条件或具有特殊情形的案件,从而作出的决定。
2.法律依据与解决问题不同:两者都是基于程序法作出的决定,主要解决的是程序问题,即对当事人的复议申请权进行否定。
3.法律效力不同:一旦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的决定,当事人在同一理由下不得再次对同一争议的法律关系提起复议。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限制是相对的、有条件的。例如,如果复议申请因不属于受诉复议机关管辖而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当事人仍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再次提出复议申请。
4.诉讼当事人不同:不予受理发生在立案前,复议机关尚未受理案件,因此被申请复议的当事人并未正式参与复议程序,不能列为诉讼当事人。而在驳回的情况下,由于案件已经立案并进入审理阶段,被申请复议的当事人已经参与复议程序。
二、复议不予受理的原因有哪些
复议不予受理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申请复议的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复议范围。这通常包括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附带出来的抽象行政行为,或者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这些都不在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之内。
2.申请人不具备复议申请主体资格,或者错列被申请人且拒绝变更。
3.申请复议超过了法定的申请期限且无正当理由。
4.申请人已经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尚未决定是否受理,又申请行政复议。
5.申请人向其他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该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
6.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再行申请复议。
7.行政复议申请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如申请人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等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三、复议不予受理能否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复议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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