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涉及两类,一类是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互联网环境下的延伸,另一类是互联网环境下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互联网环境下的延伸,主要是指发生在互联网领域、已被《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突出表现为涉及互联网的商业诋毁行为和虚假宣传行为。
而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是指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该类行为无法归入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中,不能直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中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因此当前司法实践中只能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础理论及原则性条款,即《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进行认定。
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涉及搜索引擎、安全软件和普通软件、浏览器等对象类型。
一是涉及搜索引擎。在业内人士所统计的案件中,涉及搜索引擎的案件数量为18件,占到案件总数的16.67%。与搜索引擎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又涉及竞价排名等多种行为。在关于竞价排名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中,法院的现行做法是结合审判经验,看搜索服务提供者是否履行了提醒告知义务,从而判断其是否构成帮助侵权者进行侵权的行为;对于通过搜索引擎直接实施的其他行为,由于没有具体认定标准作为参考,法院多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性规定,从主观上是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及公认的行业道德、行业惯例,客观上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为标准,直接对行为主体进行考量。
二是涉及安全软件和普通软件。在业内人士所统计的案件中,涉及软件的案件数量为34件,其中涉及安全软件的有25件,涉及其他普通软件的有9件,共占案件总数的31.48%。在涉及软件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中,软件之间的干扰和冲突较为普遍,具体表现为冲突提示和安装失败、强制卸载、死机故障等各类影响用户电脑性能的情形。一般来说,软件冲突是在用户运行计算机程序中产生的正常现象,特别是在安全软件行业领域。但是,如果软件冲突超出了正常范围,就可能属于恶意软件冲突,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现有司法判例,判断构成恶意软件冲突的标准是行为主体以软件冲突为手段达到不正当竞争目的,认定时要考虑冲突的不可避免性、针对性及破坏性,相关软件行业的行业惯例,软件开发者是否履行了合理注意义务,是否对用户进行了充分告知等因素。
三是涉及浏览器。在业内人士所统计的案件中,涉及浏览器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仅有4件,占案件总数的3.7%,主要涉及广告屏蔽行为。从现有司法判例看,法院对互联网企业付费+无广告、免费+广告的经营模式予以认可,若开发浏览器的主体将他人基于正当商业模式投放的广告予以屏蔽,即构成为争夺客户群体和交易机会而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此外,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涉及的其他对象类型还包括游戏、网页、数据库、网络通信等,对应的案件数量分别为5件、35件、9件和3件。其中,与网页相关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大多涉及对网页内容的盗用抄袭,属于侵犯网页著作权的行为,对其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认定时,同样也是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从行为主体主观、客观两方面综合进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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