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责任制度适用哪些情况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21 01:27:32 367 人看过

一、哪些情形适用无过错责任

1.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

3.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

4.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

5.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与飞机动车发生事故时,机动车方无过错;

6.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

7.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8.单位用工;

9.个人家人用工;

10.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区别

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区别是无过错责任并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一旦损害发生,就应承担责任,并不存在免责的事由;而过错推定承认加害人有反驳的机会,在存在不可抗力时,也有机会免责,所以它并不是一种纯粹的归责方法。

三、无过错责任具有哪些特点

1.因果关系是决定责任的基本要件,即以损害事实与责任人的行为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为前提,若没有因果关系则不能承担无过错责任;

2.无过错责任是与过错责任相并列的责任形式,无过错责任并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归责的要件,若以过错为归责的构成要件,那就成了过错责任原则;

3.无过错责任的宗旨在于合理补偿受害人的损失,这也是许多国家为保障受害人的权益而设立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原因所有;

4.由被告就免责事由进行举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它不同于过错责任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在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原告只要举出损害事实及损害事实和被告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可,再由被告就存在的法定免责事由进行举证,被告不能仅仅证明他已尽到了注意义务或没有一般的过失就可以被免除责任;

5.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必须有法律的特别规定,也就是针对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才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产品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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