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刑事赔偿追偿权有哪些行政后果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5 18:52:10 156 人看过

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行使刑事赔偿追偿权:

一、刑讯逼供或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2、非法使用武器。警察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三、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判决等行为。

可以向哪些工作人员行使刑事赔偿追偿权

1、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3、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4、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一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一)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

(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一)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

(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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