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1986-07-11
执行日期:1986-08-01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第一节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二节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合同、章程
第三节申请颁发批准证书
第三章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第四章设立外资企业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与技术交流,便于中外投资者在上海市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外投资者应根据上海市吸收外资和引进技术的方向和规划,选定投资项目。
第三条在上海市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除国家规定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外,均由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对外经贸委)审批。
第二章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第二章第一节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四条中方或外方投资者可以通过市对外经贸委批准的对外咨询、代理机构介绍或直接选择合资者,在了解各合资者的业务范围和资信状况后,确定合作意向。
第五条中外投资者确定合作意向后,应对合资经营项目进行初步可行性研究,由中方投资者编写项目建议书,报送主管局或区、县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转报市对外经贸委审核。市对外经贸委应在接到项目建议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第六条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前,中外双方不得签署任何有约束性的文件。
第七条中外合资经营项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中方投资者,并隶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主管部门的,由市对外经贸委指定一个部门为项目的主管部门。
第八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有效期为一年。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报告,延长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半年。逾期不办理延长手续的,项目建议书自行失效。
第二章第二节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合同、章程第九条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中外投资者应对合资经营项目作进一步可行性研究,具体落实有关资金、场地、设备、原材料、销售、劳动工资、外汇平衡以及基础设施配套等事项,并取得有关部门的签署意见。
第十条中外投资者共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签订合同、章程后,由中方投资者报主管局或区、县人民政府签署意见,转报市对外经贸委审批。市对外经贸委应在接到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第二章第三节申请颁发批准证书第十一条中外投资者申请颁发批准证书,可由中方投资者提出申请报告,报市对外经贸委审核。申请报告应附下列文件:
(一)中外投资者的合法证明;
(二)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和章程(包括授权书);
(四)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名单。
第十二条市对外经贸委应在接到申请报告之日起十天内颁发批准证书。
第三章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第十三条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申请和审批,参照本条例第二章有关条款办理。
第四章设立外资企业
第十四条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委托市对外经贸委批准的对外咨询、代理机构办理申请和报批等事项。
第十五条项目建议书由市对外经贸委初审后,转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参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市对外经贸委递交有关文件,由市对外经贸委转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批准证书。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中外投资者领取批准证书后,凭批准证书在三十天内向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
第十八条合同、章程凡有外文文本的,应同时报送。审批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九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具体要求及格式,由市对外经贸委规定。
第二十条本规定亦适用于华侨和香港、澳门的投资者。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的具体应用由市对外经贸委进行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经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自1986年8月1日起施行。
【失效日期】1996.10.01
-
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申请和审
147人看过
-
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物资供销和物价管理规定(试行)[失效]
80人看过
-
权限内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设立的审批
300人看过
-
外商投资项目(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审批所需材料
201人看过
-
上海市关于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接受外商投资设立自营企业的协议
347人看过
-
WTO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126人看过
1.设立合资企业的审批机关。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即商务部审查批准,发给批准证书。但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1)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 更多>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工商审批程序(中外合资企业设立登记时应提交材料湖南在线咨询 2022-01-23提交下列材料: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合营企业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合营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股权转让的规定;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是多久贵州在线咨询 2022-03-17我国《公司法》未规定公司的最长经营期限,但中外合资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则明确规定了哪些行业和情况应当约定营业期限,除此之外,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对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设有明文。 1992年5月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则对公司的营业期限作了明确规定。该意见第59条规定:“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订明营业期限。除特殊情况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外,公司的营业
-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0-17合资企业与合作企业之间虽有许多相似、甚至相同之处,但二者仍有着基本的差别,即合资企业是股权式组织,而合作企业是契约式组织。合资企业各方的各种投资形式包括现金、设备、厂房、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都要以同一货币单位计算股权,利润的分享和风险的承担都以股权为依据,合营期限也比较长。而合作企业合作各方提供的现金、设备、土地、技术、劳动力等不作为股本投入,利润的分配完全依据各方签订的协议,合营期限一般比合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