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股权和股东资格的概念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21:02:39 214 人看过

股权继承

股权的合法继承将导致股东的变更,这将对有限责任公司产生深远的影响。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作和资本合作的特点,它是建立在股东之间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的。比如,如果法律不限制股东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就会因新老股东意见分歧或突破法律对股东人数的限制而引发纠纷。股权继承是指自然人股东死亡后,法定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的制度。

2005年10月27日修订的《公司法》第76条对股权继承作了明确规定。文章包括两层含义:

1。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而不仅仅是财产权的继承;

2。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继承作出特别规定,但股东资格的自然继承除外。股份有限公司因其资本合作性质,不存在股份继承的障碍,这也是我国《公司法》只在有限责任公司一章规定股份继承而不在股份有限公司一章规定股份继承的原因。股东资格,又称股东身份,是指每一民事主体作为公司股东的身份和地位。具有股东资格,意味着股东拥有包括自身利益权和共同利益权在内的各种权利,同时也意味着股东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主要是指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的责任。证据保护股东权利的首要前提是确认股东资格,确定谁是公司的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区分名义股东和大股东的标准。刘海教授将股东资格证据分为三个不同层次:来源证据、效力证据和对抗证据。原始证据又称基本证据,是指证明股东股权取得基本法律关系的法律文书。来源证据有两种:一是出资证明书原件。第二,股东取得股权的证据,如股权转让合同、赠与合同、遗嘱等。原始证据是一种物权凭证,是股东资格的初步证明。然而,在股东资格认定中,它只起到了形式证据的作用,而不是决定性的作用。

2。有效性的证据。股权的本质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衡平法具有请求权和相对权的色彩。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认定具有推定证明力,类似于房地产权证的法律效力。但如果有相反的证据,股东名册可以推翻。因此,来源证据决定了有效证据的变化,而不是有效证据决定了来源证据的变化。有些公司没有股东名册,因此任何股东都有权要求公司保存股东名册。公司无故拒绝的,股东有权提起诉讼。如果股东名册是虚假的,真实的股东有权根据原始证据要求公司重新制作股东名册。非法伪造、变造股东名册的,不仅应当对受到损害的股东承担民事责任,而且应当根据其行为的严重程度承担相应的公法责任。

3。对抗证据主要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章程和其他登记文件。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文件作为对抗的证据,不是股东资格的有效证据,但具有对抗第三人(此处仅指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在股东资格确认诉讼中,当上述三种证据相互冲突时,应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前提下,尊重来源证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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