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监察协理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0:45:54 310 人看过

各市、县(区)劳动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局:

现将《广东省劳动监察协理员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劳动监察处反映。

一九九八年四月七日

广东省劳动监察协理员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监察,保障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和省政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监察协理员,是劳动行政部门在企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或控股公司等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人员或工会干部中聘任的、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做好劳动监察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劳动监察协理员实行分级聘任、分级管理。

第四条劳动监察协理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熟悉劳动业务,熟练掌握和运用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的业务知识;

(三)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劳动人事或工会工作二年以上;

(四)原则性强,正派、廉洁;

第五条劳动监察协理员由所在用人单位提名,并填写《劳动监察协理员审批表》,经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审核,报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第六条劳动监察协理员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聘任,并发给《劳动监察协理员证》。证书由省劳动厅统一印制。

第七条劳动监察协理员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对本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劳动过程中发生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对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在向企业行政提出意见的同时应向当地劳动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报告,并协助迅速处理。

未设劳动监察协理员的用人单位,按隶属关系,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的劳动监察协理员负责劳动监察协理工作。

第八条劳动监察协理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协助本单位组织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本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问题及建议;

(三)协助劳动监察机构处理本单位劳动违法案件,以及职工集体上访或罢工等突发事件;

(四)督促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

(五)指导本单位认真填写《劳动年审手册》。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劳动监察协理员的工作,对打击报复劳动监察协理员的行为,由有关部门及时制止和纠正。

第十条劳动监察协理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聘:

(一)工作变动;

(二)有严重违纪行为;

(三)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本职务。

第十一条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劳动监察协理员进行业务指导,加强管理和教育,并经常组织其参加劳动监察活动。对勤奋工作、尽职尽责、取得优异成绩的劳动监察协理员,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二条劳动监察协理员在聘任期内,原则上不得调整、更换,确因工作需要调整或更换的,需报聘任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劳动监察协理员遗失劳动监察协理员证件应立即向发证单位报告,经发证机关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四条劳动监察协理员调离原工作岗位,或不再承担劳动监察协理任务时,由聘任机关予以解聘,监察机构负责收回其证件,并交回发证机关注销。

第十五条劳动监察协理员实行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验证制度。经考核合格的换发新证,并由省劳动厅予以公布。

持证人未按规定考核验证或经考核不能胜任劳动监察协理员工作的,注销其劳动监察协理员证件。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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