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解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6 14:02:16 149 人看过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以下职权:

(1)立案权,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有权决定立案、不立案或撤销案件;

(2)侦查权,负责对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3)执行权,负责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执行;负责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执行工作;负责对被宣告缓刑、假释或监外执行的罪犯的监督、考察任务;协助法院对没收财产的判决进行执行。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什么查明犯罪事实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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