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赠与合同纠纷反诉特征
(1)当事人特定性及双重性
由于赠与合同纠纷反诉是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因此赠与合同纠纷反诉的原告即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即是本诉的原告,即反诉的当事人是特定的,而且反诉的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具有双重性。
(2)请求具有独立性
赠与合同纠纷反诉具备诉成立的要件,是一种独立的诉。反诉虽然是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被告向原告提出的反请求,但是它并不因此必然地依赖本诉而存在。被告提出的反诉本身具备着起诉的要件,因此即使本诉撤回,反诉也能够独立存在,也能够作为独立的案件由法院审理裁判。
(3)目的具有对抗性
赠与合同纠纷反诉的起诉能使本诉失去意义,吞并或抵消原告的诉讼请求。
(4)反诉的时间具有限定性
提起赠与合同纠纷反诉有严格的时间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大多关于反诉特征的归纳,没能把反诉的特征与反诉的条件区别开来,把提起反诉的条件看成了反诉的特征,这给界定反诉的特征带来了很大的局限性。如前所述,反诉是一种独立的特殊之诉,因此应当将“反诉”和“本诉”加以参照,找出“反诉”不同于“本诉”之处,作为反诉的特征——即反诉与本诉在发动条件上完全不同。除此之外,反诉的最大特点应该在“反”上,这里的“反”揭示了反诉与本诉发生时空的不可逆性,也就是说,只有先存在本诉,反诉才有发生的可能,反诉对本诉在这点上具有依赖性。
(5)反诉和本诉之间要有联系性
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对抗的不同诉讼请求
,或者是基于相牵连的不同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对抗的不同的诉讼请求赠与合同纠纷反诉之所以在本诉程序中提起,其目的就在于抵消或吞并本反诉与本诉有牵连。反诉之所以产生和形成,是因为它与本诉有牵连,如果没有牵连则不称其为反诉,而是另外的诉。反诉与本诉的牵连主要表现在:反诉的原、被告与本诉的原、被告为同一对当事人;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基于同一法律事实。
二、赠与合同纠纷反诉构成要件
(一)赠与合同纠纷本诉正在进行中,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反诉。
(二)赠与合同纠纷反诉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如果反诉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的,审理本诉的法院因为无权管辖,则反诉不得与本诉合并审理。
(三)赠与合同纠纷反诉能够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
(四)赠与合同纠纷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互不相容或其中一个请求为另一个请求的先决问题。
当事人的特定性和双重性以及请求的独立性与目的的对抗性等都是赠与合同纠纷反诉的法律特征,也是与其他合同纠纷有所区别的地方。另外,我们还需要了解的是赠与合同反诉也是需要一定条件构成的,即本诉的进行时、反诉纠纷被告反诉原告的的定向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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