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最新江苏省实施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08 17:44:14 209 人看过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于2015年4月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省长李学勇2015年4月2日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第五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费率浮动办法。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六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办理缴纳工伤保险费申报手续时,应当提交参保职工名单,由经办机构核实后留存。

第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条工伤保险经办经费和工伤认定所需的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

第九条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工伤康复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储备金制度。统筹地区应当按月将已征收的工伤保险费总额的20%转为储备金。储备金达到上一年度各项工伤保险费用的支付总额时不再提取。工伤保险基金有结余的,储备金先从结余中提取,不足部分按照规定从当年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中转入。

储备金用于支付重大伤亡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工伤保险基金当年收不抵支的部分。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垫付。动用储备金应当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同意,报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二)工伤认定申请超过规定时限且无法定理由的;

(三)没有工伤认定管辖权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交有关证据材料。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取证,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举证。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不提供证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及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工伤认定:

(一)需要以司法机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机构的结论为依据,而司法机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机构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难以进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中止的其他情形。

中止工伤认定,应当向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和该职工所在单位送达《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中止情形消失的,应当恢复工伤认定程序。中止工伤认定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期限

第十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工伤认定:

(一)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二)申请人撤回工伤认定申请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终止的其他情形。

终止工伤认定,应当向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和该职工所在单位送达《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

因申请人撤回工伤认定申请终止工伤认定的,在法定时限内,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工伤认定。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终止工伤认定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和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专家选任办法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条工伤职工经治疗或者康复,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或者停工留薪期满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劳动能力鉴定费以及鉴定过程中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检查费,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二十二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二十三条达到国家工伤康复定点机构标准的医疗或者康复机构,可以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签订工伤康复服务协议,提供工伤康复服务。

第二十四条工伤职工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专家或者工伤康复专家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应当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提出康复治疗方案,报经办机构批准后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

第二十五条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恢复工作后,又发生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形的,以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计发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

第二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在基准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基准标准的调整,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第二十八条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至十级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制定。

第二十九条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本次伤残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第三十条因工致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计发。

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自职工死亡当月起计发,其供养亲属抚恤金自职工死亡的次月起计发。

第三十一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生活护理费调整方案,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符合《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的,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第三十三条工伤复发因伤情变化复查鉴定伤残等级改变的,不再重新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的伤残等级享受。达到领取伤残津贴条件的,以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伤残津贴;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关闭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应当优先安排解决工伤职工的有关费用。有关工伤保险费用以及工伤待遇支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至法定退休年龄前,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本人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将应当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划拨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并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二)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给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工伤职工转入承继单位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并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变更工伤保险关系的手续。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工伤职工不转入承继单位的,按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享受的有关待遇执行。

第三十六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将工程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作为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经与职工协商一致指派职工到其他单位工作,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职工非由单位指派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发生工伤的,由实际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其就业的每一个用人单位都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应当由其受伤时为之工作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参加工伤保险后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该工伤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职工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第三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重新作出不认定为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决定,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工伤待遇的,职工应当向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退回已经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职工不退回已经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的,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追偿。

第四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二)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难以安排工作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三)工伤复发时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工伤复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发生的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不足1个月的以用人单位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2月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职工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执行,以前已发放的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部分不再追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三十六条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19日 23:0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江苏省关于颁发《江苏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江苏省发布文号: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苏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开征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土地管理、银行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财政机关组织征收。征收的耕地占用税除上交中央财政一半外,其余一半的分配:省为百分之三十,县(市、郊区)乡(镇)为百分之七十。县乡分成比例由县确定。地方各级财政分成的此项资金,专项用于耕地的垦复、改良及农田建设。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报解、结算、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规定。一九八七年七月八日江苏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本省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
    2023-06-07
    229人看过
  • 江苏省实施“五五”普法规划的通知
    发布部门:江苏省司法厅办公室、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发布文号:司办[2009]4号各市司法局、教育局:为全面实施五五普法规划,落实《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进一步推动全省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切实提高全省中小学校法制教育水平和效果,省司法厅、省教育厅联合在全省中小学中开展了优秀法制教育课件评选活动。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经专家评审,共评出一等奖30个,二等奖60个,三等奖90个,优秀奖146个,组织奖4个(见附件),现予以公布。希望获奖者再接再厉,积极进取,为进一步推进中小学法制教育工作作出新的贡献。江苏省司法厅办公室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二○○九年一月十三日
    2023-06-07
    485人看过
  •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
    发布部门:江苏省建设厅发布文号:苏建房[2007]114号各市房管局,宿迁市建设局:为了规范本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我厅房地产业处。二00七年四月三日附件:江苏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
    2023-06-07
    92人看过
  • 江苏省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实施办法
    江苏省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养高素质的国家公务员队伍,增强政府机关活力,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实行职位轮换制度。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对担任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在本部门内有计划地实行职位轮换(以下称轮岗)。第三条轮岗的重点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第四条国家公务员轮岗必须符合所任职位的任职条件。第二章轮岗的办法第五条国家公务员的轮岗在不影响机关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有计划地进行。第六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和某些担任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在同一职位上连续工作满五年应当实行轮岗,必要时也可以适当延长或缩短轮岗年限。延长轮岗年限的,应当将延长原因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第七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国
    2023-06-06
    207人看过
  •  江苏新产假实施状况如何?
    江苏省实施了158天的新产假政策,其中包括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和延长产假,男方可以享受15天的护理假。此外,夫妻双方每年还可以享受10天的育儿假,适用于子女3周岁之前。江苏省已经实施了158天的新产假政策。根据法律规定,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并且还可以再享受60天的延长产假,从而达到158天。而男方则可以享受15天的护理假。推动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子女3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的育儿假。抱歉,我需要更多的信息来生成法律分析。请提供有关法律标题、正文内容或者相关背景的信息。作为社会进步的一项举措,江苏省实施158天的新产假政策旨在促进家庭和谐与人口发展。然而,在享受政策的同时,我们也应关注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如加重女性在职场上的压力,以及可能影响夫妻间的平等和谐关系等。因此,在具体实施中,我们需要权衡各方面的利弊,确
    2023-08-27
    183人看过
  •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适用《条例》和本办法。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办理缴纳工伤保险费申报手续时,应当提交参保职工名单,由经办机构核实后留存。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经办机构应当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工伤保险信息处理系统。第六条工伤保险经办经费和工伤认定所必需的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设区的市本级、县(市)分别统筹。有条件的
    2023-06-10
    373人看过
  • 江苏省最新赌博处罚标准
    现场收缴赌资价值合计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属赌资较大。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自己网上的赌博违法吗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如果在网上参与赌博,且赌资较大的,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在司法实务中,一般五百元以上即可认定为赌资较大,将判处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二、打麻将行政处罚标准,打麻将罪怎么处罚1.通常情况下打麻将是不会被处罚,但是如果赌资达到一定金额后就会构成赌博。这属违法行为,按规定给予治安处罚,不作为犯罪处理。2.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
    2023-03-11
    128人看过
  • 最新江苏省病假工资规定
    一、2022年最新江苏省病假基本工资(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2022年最新江苏省病假工资系数在确定工资基数后,还要知道计算中的分母是计薪日,而不是统一的21.75;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首先,在计算病假工资时,职工工资(严格意义上应定义为职工工资性收入)为职工在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据
    2023-03-31
    248人看过
  • 江苏省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1999]72号)、建设部颁发的《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建住房[2002]190号)和江苏省住宅产业化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全省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作的开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附件:1、《江苏省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2、《江苏省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项目申请表》江苏省建设厅二OO三年五月十三日附件1江苏省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1999]72号)、建设部颁发的《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建住房[2002]190号)和江苏省住宅产业化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全省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作的开
    2023-04-22
    444人看过
  •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国土资发(2008)55号)等有关规定,省厅制定了《江苏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二ОО八年七月七日江苏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规范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工作,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国土资发(2008)5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辖区内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控制用地总量。以国家宏观调控要求为目标,严把土地供应闸门,对新增建设用地总量计划执行情况统筹考核。(二)突出耕
    2023-06-10
    303人看过
  • 江苏省苏州市社保伤残赔付2024年
    缴纳社会保障之费后,若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出现工伤情况,将按以下两种情形予以赔偿:第一种情况是无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承担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责任;而在这同时,工伤保险基金会负责支付包括医疗费用治疗康复费用在内的所有相关费用,以及住院伙食补助费,进一步派发外地就医过程中的交通食宿费,并为护理工作所产生的费用买单。第二种情况即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形,此时用人单位只需承担以下三项工伤赔偿费用:停工留薪时期的工资福利、五级与六级伤残者的津贴,以及如果劳动者选择离职的话,则应支付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与此同时,工伤保险基金也会按照相关条例负责承担以下七项工伤赔偿责任:医疗费用与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过程中的交通食宿费以及护理费用,残疾辅助器具费,劳动能力鉴定费,以及在劳动者选择离职时支付一次性的医疗补助金,以及伤残补助金,直至一至四级伤残者的津贴。《中华人民共
    2024-05-12
    402人看过
  •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江苏省渡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为加强对我省渡口的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01年12月24日发布了《江苏省渡口管理办法》(省政府2001年第185号令)。现将《江苏省渡口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对贯彻实施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即一并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应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江苏省渡口管理办法》结合各地渡口的具体情况,制定好宣贯方案。二、各市、县{市)应召开一次《江苏省渡口管理办法》的宣贯会议,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认真做好宣传贯彻工作。三、各市、县(市)乡镇政府及渡口单位应根据《江苏省渡口工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进一步落实明确各自责任。四、各地应分别组织对乡、村分管干部及渡工的培训教育,认真学习《江苏省渡口管理办法》,明确渡口管理的各项具体要求.把渡口安全管理各项责任落到实处。附件:江苏省人民政府2001年第185号令(略)二OO二年四月八日
    2023-06-08
    184人看过
  • 江苏省高院《关于执行督促实施暂行办法(试行)》2023
    江苏省高院《关于执行督促实施暂行办法(试行)》2010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0年第18次会议讨论通过为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平台的延伸作用,创新执行工作机制,以开展执行督促实现执行工作窗口前移,形成以“督促促履行,保全促和解,监督促执行”的良性运行机制,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执行督促是指依据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有可能自动履行、达成履行和解协议的案件,在执行立案前督促义务人及时主动履行义务,以及对已进入执行程序尚未执结的案件,查询执行进展情况、催促执行的工作机制。执行督促包括执行通知督促、执前保全督促、执行程序督促等。第二条人民法院在诉讼服务大厅设置执行督促窗口,由执行督促工作组或者执行督促员开展执行通知督促、执前保全督促和执行
    2022-11-01
    470人看过
  • 江苏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近日实施
    江苏:商品房开盘前5日须公布所有房源并明码标价《江苏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近日起正式实施。明确商品房应在对外销售5日前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并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房地产销售中的虚报价格、临时涨价、隐瞒价格等现象将得到有效遏制。根据规定,已取得新建商品住房预(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在正式销售5日前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按照申报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这意味着购房者在楼盘开盘前5天就能获知每一套商品房的价格信息。同时,细则还要求,开发商必须明确标志优惠折扣及享受折扣的条件,并实行“一价清”制度,所标示的价格就是开发商与购房者的最终结算合同成交价格,合同成交价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对于已选聘物业企业的楼盘,应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对已售房源和价格也应予以明示。此前,江苏一些地区采取过类似商品房明码标价的措施,要求开发商须在取得销售许可之后的10日内公示房价,
    2023-04-22
    403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一条新规实施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9-25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江苏省对江苏省配套费的最新规定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2-02
      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凡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颁布前,已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的,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各类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办法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02
      市和区、县种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种子质量监督,组织开展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检验结果由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 四川省交通法实施办法最新规定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9-17
      医疗机构接到有关救援交通事故伤员的请求或者通知后,应当立即组织救治。因救护条件不足无法正常实施救治的,应当护送伤员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医疗机构不得以抢救费用未支付而拖延救治。
    • 江苏最新工伤处理办法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7-29
      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2、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恢复工作后,又发生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形的,以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计发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江苏省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