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④患职业病;
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同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发生上述情形中,如职工存在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行为的,则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视同工伤的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二、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综上所述,在工作时间,因为突发疾病死亡的,抢险救灾中受到伤害的,应当视同工伤,职工存在故意醉酒的,自残的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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