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14:40:28 152 人看过

合同实践中,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合同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劳动法上的一个重大问题。直接涉及劳动合同的效力,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得失和权益的保护,容易引起纷争。劳动合同解除包括三种:即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意志行为,并不以对方的意志为转移,单方解除不当,就会损害对方利益,破坏合同的效力和尊严。所以,《劳动合同法》除明确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还另外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从上述规定来看,应该说《劳动合同法》充分考虑了劳动者的弱者地位,对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比较宽松。

其实关于我国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主要争议在于支付补偿金的问题。《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不负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我国《劳动法》没有对用人单位是否给予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经济补偿做出规定。但劳动部1995年8月4日公布实施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作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然而《劳动合同法》中对合同终止支付补偿金有了新的规定。因为只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不仅显失公平,而且会引导本来可以将劳动合同履行完毕的劳动者倾向于解除劳动合同,从而不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所以《劳动合同法》有规定除用人单位不降低现有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外,因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以及用人单位歇业、解散以及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关闭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还采用惩罚性经济补偿的方式加大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这些规定,不仅能保障劳动者在暂时失去工作之时能获得合理的补偿和保障,还能促进用人单位在终止劳动合同之时权衡利弊,尽可能签订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劳动合同短期化。[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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