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仲裁的性质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5:00:25 312 人看过

1、当事人意思自治

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协议就仲裁、仲裁程序和适用法律达成一致。例如,双方可就仲裁、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员的选择、适用法律等达成一致。这是仲裁的最重要原则。它是整个仲裁制度的起点。这反映在各国的仲裁法和仲裁规则中,其中明确规定当事人享有这种自主权。然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相对的。它不同于自愿权利。自愿权利是绝对的。当事人不愿达成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协议,也没有人能强迫他们。但是,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而不行使自主权的,仲裁机构应当依法代表当事人行使权利,即当事人对仲裁庭的组成、指定仲裁员和适用法律不一致的,仲裁机构应代表其指定或决定。滨州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也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2.仲裁员的私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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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3日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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