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机构有那几种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5 14:14:28 314 人看过

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双方民事争议,作出仲裁裁决的机构。分为国内仲裁机构和国际仲裁机构,后者又分为全国性的仲裁机构和国际性或地域性的仲裁机构。此外,按仲裁机构的设置情况,国际上进行仲裁的机构有三种:一种是常设仲裁机构,一种是临时仲裁机构,还有一种是专业性仲裁机。仲裁机构包括:(1)常设仲裁机构。常设仲裁机构有国际性的或区域性的,有全国性的,还有附设在特定行业内的专业性仲裁机构。它们都有一套机构和人员,负责组织和管理有关仲裁事务,可为仲裁的进行提供各种方便。(2)临时仲裁机构。它是由双方当事人指定仲裁员自行组成的一种仲裁庭,案件处理完毕即自动解散。(3)附设在特定行业内的专业性仲裁机构。我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是机构仲裁,常设的仲裁机构是仲裁委员会。目前,我国的仲裁机构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在深圳经济特区设有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在上海设有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是一个整体。

法院对仲裁机构的支持法院对仲裁机构的支持表现在三方面:

(一)财产保全。按《仲裁法》组建的仲裁委员会-无论是否涉外-均是民间性质的,但是,仲裁过程中,同样会出现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仲裁裁决不能执行的情形,即存在着实行财产保全的必要性,这就需要由法院给予协助。《仲裁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将申请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法院。为了保证法院在财产保全问题上给予仲裁机构必要的协助,《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因国内经济合同仲裁机构在仲裁法实施前自己有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所以《民事诉讼法》未对法院的协助问题作出规定,1995年《仲裁法》实施后,国内仲裁过程中的财产保全同样需要法院予以协助,故《民事诉讼法》有必要作出相应的规定,我们认为规定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协助仲裁机构比较合适。

(二)证据保全。仲裁机构是依据事实作出裁决的,因此,证据在仲裁中与在诉讼中同等重要。在仲裁中,也会发生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也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在我国,有权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机构是公证机关和人民法院,前者在诉讼前依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后者在诉讼过程中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仲裁委员会未被赋予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权力。因此,《仲裁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由法院予以协助,由法院协助仲裁机构获取证据是国际上公认的作法。联合国《示范法》第27条专门对在获取证据方面的法院协助作了规定,即仲裁庭或当事人一方在仲裁庭同意之下,可以请求本国主管法院协助获取证据。法院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并按照获取证据的规则的规定执行上述请求。我国由法院协助仲裁机构进行证据保全,是与上述规定的精神相一致的。

(三)执行仲裁裁决。仲裁机构作出裁决是终局性的,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既没有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又不能向法院起诉,而应当履行裁定所确定的义务。一般而言,由于是自愿提交仲裁,当事人通常都能够自动履行仲裁裁决,但也有少数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此时就需要由法院协助仲裁机构强制当事人履行义务。由法院协助仲裁机构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是各国的通例,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对此均作了规定。按照上述法律的规定,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执行,如是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则应当向上述地点的中级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受理申请后,都不采取主动审查原则,即不论是国内仲裁裁决还是涉外仲裁裁决,只有在请求法院执行时,而且在当事人提出异议和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才进行审查。经审查后,除非确实存在着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法院仍将执行裁决,这充分体现了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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