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事故后再缴纳工伤保险职工工伤待遇该由谁承担?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20:56:05 221 人看过

2012年8月1日,傅先生到市区某玻璃有限公司工作,平均工资为每月5000元。2012年8月11日,傅先生在工作中不慎发生事故,右小指受伤,后住院治疗14天。2013年6月20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傅先生构成工伤。2013年11月,傅先生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2014年1月22日,傅先生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9级。2014年4月30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玻璃公司支付给傅先生停工留薪期工资75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836元、护理费1708元、交通费280元,共计24324元;二、玻璃公司将工伤保险基金领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鉴定费等工伤待遇支付给傅先生;三、玻璃公司将养老保险手册及失业证归还给傅先生。

2014年7月16日,傅先生向越城区法院申请执行上述裁决。在该案执行中,经法院向绍兴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核实,傅先生实际于2012年8月17日才由玻璃公司缴纳工伤保险,该局向法院出具的书面说明明确认为,傅先生属于先发生工伤事故再缴纳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对其工伤待遇不予承担。为此,法院认为市劳动人事争议冲裁委员会作出的上述仲裁裁决书有误,裁定对该仲裁裁决书中的第二项裁决不予执行。此后,傅先生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为此傅先生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傅先生在工作期间受伤,依法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及工伤待遇。但傅先生属于先发生工伤事故再缴纳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对其工伤待遇不予承担,故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玻璃公司予以赔偿,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已由仲裁裁决书确认并由法院强制执行完毕,故法院不再支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鉴定费,法院予以支持。近日,越城区法院一审判决:绍兴市某玻璃有限公司向傅先生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8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伤残鉴定费300元,合计60556元。

法官提醒,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也是为了分散用人单位的风险。劳动者发生工伤而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属于用人单位应承担的风险,因企业未及时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产生的费用均由企业承担。因此,法官也提醒企业负责人,应制定严格的操作规范,做好必要的防护措施,并为职工及时缴纳工伤保险,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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