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同一诉讼标的的案件,已经为前诉法院所判决,且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对此又提起诉讼,法院将不予受理;其二,同一诉讼标的的案件,前诉法院已经受理正在诉讼系属中,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具体包括:前诉案件已经审理但没有作出裁判;前诉案件一审已经作出判决,但该判决尚未生效;前诉在上诉过程中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当事人向后诉法院再行起诉的,后诉法院将不予受理。虽然中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一件事不再遵守原则,但从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5项的规定中,一件事不再遵守原则。该项规定为:“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理原则是什么
一事不再理原则,就是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
民事诉讼中: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2)《精神损害赔偿解释》6条: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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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原则天津在线咨询 2021-11-29原则上存在以下例外:1。新事实《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文是关于不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条件是新事实。所谓新事实,是指生效裁判具有法律效力后发生的事实,不是原生效裁判未查明或涉及的事实,也不是当事人在原审中未提出的事实。原审结束前已经存在的事实,当事人应当主张但未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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