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是什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14 08:36:40 64 人看过

一、鞍山市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的法律依据是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公布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

第十五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

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的,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外海生产的渔船,必须按照批准的海域和渔期作业,不得擅自进入近海捕捞。

近海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近海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批准发放。

内陆水域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捕捞许可证的格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下列作业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向船籍港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审核并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发放:

(一)到公海作业的;

(二)到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及南沙海域、黄岩岛海域作业的;

(三)到特定渔业资源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作业的;

(四)科研、教学单位的专业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从事渔业科研、教学实习活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由农业农村部批准发放的。

第三十条:下列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一)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作业的;

(二)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农业农村部颁布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

(三)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从事捕捞作业的。

第三十二条:除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情况外,其他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二、鞍山市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的办理流程

1、申请人申请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受理申请

3、审查

4、向申请人提供审查同意后的批文或者证照等结果文书

三、鞍山市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办理的材料

1、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2、首次申请和重新申请捕捞许可证的,提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或申请换发捕捞许可证的,提供原捕捞许可证。

3、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

4、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

5、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渔具准用目录和技术标准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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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04日 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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