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对活动物和舱面货的责任
《海牙规则》的货物不包括活动物和舱面货,我国海商法中的货物采用了《汉堡规则》的概念,包括了这两种货物。第52条是有关活动物的规定,在运输活动物时,只要承运人能证明其已履行了托运人有关运输活动物的特别要求,且活动物的损害或灭失是由于特殊风险造成的,则承运人即可免除其损失赔偿责任。第53条规定承运人依协议、惯例和有关法律可以在舱面装载货物,且对因此种装载造成的损害或灭失不负赔偿责任。但如承运人擅自决定在舱面装载货物的,承运人应对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承运人的其他义务
1、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数量、起止点,合理调派车辆,完成运输任务。
2、负责装卸时,应严格遵守作业规程和装载标准,保证装卸质量。
3、实行责任运输。安排装货的车辆,货箱要完整清洁,货物要捆扎牢固,苫盖严密。运输途中要定时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保证运输质量。
因此,由于机器放置的原因而产生的货物毁损责任在于承运人(驾驶员)。
只有在装运活动物,需要浇水运输的鲜活植物,生火加温运输的货物,挂运的机车和轨道起重机,液化气体罐车、整车运输的爆炸品、氰化物、砒霜以及特殊规定应派押运人的货物,如起爆器材炸药、气体放射性货物、四级放射性货物和带有辐射源的仪器、仪表、器械需要派押运人。
押运人的职责在于:对押运的货物应负责采取保证货物安全的措施,如发现所押运的货物有腐烂、变质肩伤、损伤等现象,应立即向承运人提出声明,由承运人协助妥当处理。
一、托运人违反托运危险物品的规定的承运人应当如何处理
1、托运人没有对危险物品妥善进行包装,或者没有对危险物作出标志和标签,或者没有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及时提交承运人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进行运输;
2、在运输过程中发现了托运的是危险物品的,承运人也可以采取各种措施,避免损失的发生。这些措施包括承运人可以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根据情况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
3、因承运人采取措施对托运人造成损失的,承运人可以不负赔偿责任。但如果因此而给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负赔偿责任。同时承运人因为采取措施而产生的各种费用也应当由托运人承担。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即使托运人没有违反民法典规定的义务,承运人也知道危险物品的性质并且同意运输的。但在运输过程中该危险货物对于运输工具、人员的安全和其他货物造成危险时,承运人仍可以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给托运人造成损失的承运人也可以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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