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扣押证物的规定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等。
一、检察院决定不批捕后多长时间释放
立即释放,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后公安部应该立即办理释放手续,并根据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书面通知,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八十二条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办理释放手续,并根据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书面通知,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对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检察意见,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二百八十三条:
认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
要求复议的意见不被接受的,可以在收到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一并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二、检察院应当对侦查活动中的哪些违法行为监督
1、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侦查活动中是否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1)采用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
(2)讯问犯罪嫌疑人依法应当录音或者录像而没有录音或者录像,或者未在法定羁押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的;
(3)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4)伪造、隐匿、销毁、调换、私自涂改证据,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
(5)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的规定,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6)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7)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鉴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等规定的;
(8)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而不解除的;
(9)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
(10)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
(11)侦查人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12)依法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而不告知,影响犯罪嫌疑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13)对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依法应当通知家属而未通知的;
(14)阻碍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值班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15)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出具说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而不出具、不提供的;
(16)侦查活动中的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七条
三、公安机关如何处理撤案
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以及案件移送机关。公安机关作出终止侦查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
需要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时,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应当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冻结的财产,除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刑事案件的整个过程,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都有严格的程序,有时刑事诉讼还可能附带有其他的诉讼案件,所以刑事诉讼的撤销需要需要符合刑事诉讼法撤案条件才能申请撤案。具体的内容还需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况去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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