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8)佛中法民一终字第5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娴,女,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廖*波,**德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晓,男,197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祥,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尹*萍,**东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林*娴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7)顺法民一初字第00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罗*祥、林*娴原系夫妻关系。2005年10月,林*娴向原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05年12月30日,原审法院依法作出(2005)顺法民一初字第04579号民事判决,判决准予罗*祥、林*娴离婚,并对罗*祥、林*娴夫妻共同财产粤XL0401号轿车及佛山市**区杏坛镇新智辉电子有限公司的股份进行了分割。2006年3月22日,罗*祥、林*娴签订协议书1份,就(2005)顺法民一初字第04579号案件问题达成协议,其中约定私人借款553000元由林*娴承担还款义务,由于该553000元借款的债权人皆为罗*祥亲属,还款方式为林*娴直接把款项分期转付给罗*祥,由罗*祥支付给债权人,定于2006年3月25日支付53000元,以后每月支付70000元,至2006年10月31日前支付完毕。至2006年8月10日止,林*娴按约向罗*祥支付了243000元用于归还上述债务,余款310000元至今未付。2006年11月3日至12月3日,罗*祥分批向债权人偿还了剩余的310000元债务,遂于2007年1月5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林*娴返还310000元,并从2006年10月31日起计付利息,诉讼费用由林*娴负担。本案诉讼过程中,林*娴于2007年7月9日向原审法院申请对林*娴提交2006年3月22日的协议书上“林*娴”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以证明该协议书上“林*娴”的签名不是林*娴本人所签。后经原审法院催告,林*娴逾期没有向原审法院预交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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