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可以延长侦查羁押的条款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9 16:40:57 483 人看过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止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由于特殊原因,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延期审理。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无法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延长2个月:(一)交通非常不便的偏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犯罪案件。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可以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按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终止侦查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根据第六机关《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提请延长拘留期限时,应当在拘留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并书面报告延长拘留期限的主要案件和延长拘留期限的具体原因。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条件。需要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刑事案件的侦查

侦查机关立案以后,开始进行侦查。侦查的目的有两个,一是找到犯罪人,一是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嫌疑的人为了防止其阻碍诉讼的正常进行,如防止犯罪嫌疑人串供、毁灭证据、逃跑、自杀等情形,可以采取强度不同的强制措施,常见的如取保候审、拘留、逮捕等。为了弄清事实真相和收集证据,公安机关有权采取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组织鉴定、发布通缉令等侦查措施。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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