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终结特别程序用)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0:30:14 320 人看过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68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特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

职务、住址)。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写明案由)一案,因……(写明终结特别程序

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理。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3日 12:3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一审终审制度实施于民事特别程序
    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实行一审终审的程序,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通常诉讼程序相对。特别程序的适用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实行一审终审的程序。特别程序是指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的一种,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以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特别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理选民名单案件、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民事第一审程序的一种。与“普通
    2023-09-02
    334人看过
  • 特别程序裁决
    继承人
    特别程序裁决书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注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籍贯、职业、工作单位、职位和地址)本院审理的申请人×××…(注明案由)因为。。。(说明终止特别程序的原因)根据。。。(指出裁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判决如下:本案审理终止法官××××××××年××月××日(医院盖章)本文件与原书记员××范围中国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死亡的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认定财产无主的案件,调解协议确认案件和担保权实现案件(其中新《民事诉讼法》增加了调解协议确认案件和担保权实现案件)在选民资格案件中设立这一程序的目的是保障公民的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上诉。选举委员会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信访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2023-05-07
    304人看过
  • 执行程序终结有裁定吗
    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程序:1、申请人撤销申请。执行程序一般是因当事人申请而开始的,当事人提出申请后,表示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销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就没有必要进行了。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人民法院予以执行的根据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如果法律文书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被撤销;公证机关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被公证机关撤销;仲裁裁决被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撤销,执行工作就无从进行了,只能终结执行。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被执行人死亡,一般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义务,如果他有遗产可供执行,或者有义务承担人的,仍应依法予以执行。但如果被执行死亡后既无遗产,又无义务承担人时,执行工作就无法进行,因此应当终结执行。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追索“三费”是特定人的权利,是基于特定身份关系存
    2023-02-18
    268人看过
  • 终结破产程序裁定多久
    一、终结破产程序裁定多久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要求,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破产清算组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在7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破产清算组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由破产清算组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的报告、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破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营业用章等。企业被登记注销后,其法人资格宣告消灭,没有得到分配的债权即行消灭。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后,人民法院应宣布清算组撤销。二、破产程序终结的效力(1)对于破产人的效力。由于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律仅适用于企业法人,因此,破产程序因分配完毕和破产财产不足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后,法人的主体资格归于消灭,其所负剩余债务当然免除。(2)对于破产债权人的效力。由于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企业的主体资格归于消灭,债权人未得到分配的债权,于破产终结裁定
    2023-06-06
    192人看过
  • 民事裁定书(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其他法律文书用)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88××××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执字第××号申请执行人(或申请执行机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写明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写明申请执行的主要内容)。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条在执行过程中,……(写明应当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的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2023-06-11
    174人看过
  • 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
    一、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公司依法清算结束,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并报人民法院确认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自愿解散的;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后,对股东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公司修改章程、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继续存续;申请人在其个人债权及他人债权均得到全额清偿后,未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申请人的请求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公司可以继续存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二、强制清算的情形有哪些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和股东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2023-06-06
    202人看过
  • 民事裁定书一审终审吗
    民事裁定包含范围很广,一般不会适用于一审终审制度。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当事人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比如,提起诉讼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范围;原告不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有明确的被告或者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该裁定,可以上诉。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当事人尤其是被告和第三人,认为审理某一案件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本院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不服该裁定,可以上诉。驳回起诉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除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通知原告撤回起诉。原告不撤回起诉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不服该裁定,可以上诉。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作出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该裁定一经作出,
    2023-04-27
    432人看过
  • 民事特别程序案件再审适用吗?
    根据法律规定,对已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和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具体规定如下:《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条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其中并没有规定按照特别审理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举例: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如果法院依据民诉法以“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判决予以驳回,而却有证据证明这一判决是错误的(即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如不赋予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法院将无法纠正错误。如仍依据原有证据材料依据民诉法第173条申请撤销原判决,于法于理都不通。不得申请再审的内容:(1)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
    2023-06-25
    399人看过
  • 执行裁定书和民事裁定书的区别
    适用的事项不同。裁定解决的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目的是使人民法院有效地指挥诉讼,清除诉讼中的障碍,推进诉讼进程。判决解决的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权利义务问题,即实体法律关系,目的是解决民事权益纠纷,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得以解决。终结执行裁定书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被执行人。写明应当终结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2023-08-02
    312人看过
  • 涉外民诉特别程序规定
    涉外民事诉讼
    第二百五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第二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第二百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第二百六十三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第二百六十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
    2023-06-13
    62人看过
  • 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是怎样的?
    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是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破产清算组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在7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破产清算组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由破产清算组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的报告、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破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营业用章等。企业被登记注销后,其法人资格宣告消灭,没有得到分配的债权即行消灭。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后,人民法院应宣布清算组撤销。按照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发现的破产企业的财产请求权,由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行使。追回的财产,由人民法院依照《破产法》第37条(关于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的规定进行追加分配。如财产较少,人民法院认为没有再行分配的必要,可归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所有。从法理角度看,此规定有失妥当,该部分财产再少,也应按照清算程序公平分配给债权人,国家无权
    2023-06-29
    217人看过
  • 再审是否适用于特别的民事程序?
    民事特别程序可以再审。根据法律规定,对已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和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其中并没有规定按照特别审理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民事诉讼再审可以申请几次民事诉讼再审只可以申请一次。一审法院重新作出判决,不服第二次一审判决的,还有权上诉,二审法院不能再发回重审,必须作出判决。对二审判决不服的,不能上诉,可以直接申请上一级法院再审,或通过申请与二审法院同级的检察院提起民事抗诉再审,就是申诉,上级法院要组织召开听证会决定是否受理申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七条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
    2023-07-04
    99人看过
  • 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审理案件是否一审终审
    一、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审理案件是否一审终审1、人民法院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二、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特点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比,具有下列特点:(一)特别程序的审理是对某种法律事实进行确认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确认某种权利的实际状况。按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则是要依法解决民事权益冲突,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二)没有原告和被告特别程序的开始,是因申请人的申请或起诉人的起诉而开始。申请人或起诉人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且他
    2023-04-26
    65人看过
  • 劳动仲裁的特别程序
    劳动仲裁程序第一步:当事人申请当事人申请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先决条件和必经程序。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该案件。劳动仲裁程序第二步:审查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劳动仲裁程序第三步:仲裁前的准备①组成仲裁庭。②对应当回避的仲裁委员会的成员、被指定的仲裁员、仲裁庭的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作出回避决定。③调查取证。④拟定仲裁方案。劳动仲裁程序第四步:仲裁审理①通知当事人。②先行调解。③开庭裁决。④制作仲裁裁决书。一、仲裁庭裁决案件的流程是怎样的(一)、当事人申请当事人申请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先决条件和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仲裁
    2023-03-04
    202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终结特别程序裁定书的规定是什么,如何写的呢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8-04
      ______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____刑____字第____号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和案由)一案,经本院审理,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______)___刑___字第___号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遗漏)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______书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错、漏的原字名及
    • 依职权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8-12
      管理人职务终止。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连带债务的存续。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新发现财产与追加分配。破产程序终结后新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财产的,按照追加分配程序办理。 其他事务。破产程序终结后的其他事务,如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安置企业职工等,由
    • 中止或终结诉讼民事裁定书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7-10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案件用)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受理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写明异议的内容及理由)。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异议成立或异议不成立
    • 那个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6-14
      以下就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范文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案件用)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受理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写明异议的内容及理由) 经审查,本院认为
    • 民事特别程序能否中止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8-15
      简单说,非诉讼程序与特别程序,是部分包含关系,大部分特别程序属于非诉讼程序。 非诉讼程序是指民事程序中不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纠纷的程序,与诉讼程序相对应。 非诉讼程序包括: 1.特别程序(但是,特别程序中的选民资格案件除外,不属于非诉讼程序); 2.督促程序; 3.公示催告程序。 P.S.特别程序包括:1.选民资格案件;2.宣告失踪、死亡;3.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4.认定财产无主; 5.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