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国质检检函[2006]441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鉴于欧盟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ROHS指令,为确保出口欧盟电子电气产品符合其有关技术法规的要求,避免我出口产品因此而受到不利影响,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按照“服务企业,严格把关”的原则,从即日起加强对输欧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检验监管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向出口欧盟电子电气产品企业宣传有关国外技术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技术标准,特别是欧盟针对该指令实施近日发布的《ROHS执行指南文件》(下载地址:http://www.aqsiq.gov.cn,中文译本仅供参考)。
二、出口欧盟电子电气产品,应随附有关限用物质的《符合性声明》。《符合性声明》是指产品生产者提供的保证其产品符合ROHS指令有关要求的声明,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批次编号、最终使用地、符合有关技术法规的声明、企业名称、企业法人代表/授权人签名、签名日期、联系电话等。《符合性声明》应使用英文或产品进口国的通用文字表述。
三、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出口欧盟电子电气产品,应审核《符合性声明》以及相关检测报告。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必要时抽取样品送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87号、第100号和2006年第51号公告推荐的实验室,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有关检测标准,进行相关原材料、零部件的限用物质项目的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允许出口。
对没有随附《符合性声明》的,在其具备相关技术文件和合格检测结果的基础上,要求其随附《符合性声明》。
对没有相关检测报告的,应要求其提供相关报告或送样检测。
四、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对不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出口欧盟电子电气产品进行抽查,抽查内容如第二条。
五、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将出口欧盟电子电气产品限用物质的抽查检测的费用列入年度预算。
六、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建立出口欧盟电子电气产品档案,确保产品的可追溯性。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在出口欧盟电子电气产品有关限用物质的检验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记录和上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统计情况报总局检验监管司。
2006年6月22日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对输欧婴幼儿奶嘴监督管理和抽
335人看过
-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程序
88人看过
-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程序
404人看过
-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程序
423人看过
-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程序是什么
459人看过
-
江西省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工作程序
495人看过
产品是指被人们使用和消费,并能满足人们某种需求的任何东西,包括有形的物品、无形的服务、组织、观念或它们的组合。产品一般可以分为五个层次,即核心产品、基本产品、期望产品、附加产品、潜在产品。 产品是“一组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 更多>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十九条的办法云南在线咨询 2022-09-28质检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
-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湖北在线咨询 2022-09-22XX、XX、中国XX按照本规定完成规章起草、征求意见、初步审查后,将规章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及有关材料一并送法规司,由法规司进行审查,办理提请局务会议审议及公布事宜。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第46条什么意思福建在线咨询 2022-09-30质检部门可以自行对进行评价,也可以委托相关评估机构或者组织进行评价。评价可以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法令第55条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04各级质检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并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检查的方式、手段和措施等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被许可人应当配合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其从事相应事项活动的有关情况和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