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泉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
泉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规定
一、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福建省建设厅、财政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国税局、地税局转发国家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等五部局令第120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闽建房[2004]30号)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泉州市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本管理规定所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是指政府或单位按照规定在住房方面履行社会保障职能,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住房困难住户家庭提供住房保障,以满足其基本住房需要。
四、泉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泉州市住房委员会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保障的决策和监督工作,要通过政务公开、民主监督保证廉租住房管理的公开、公平、公正。泉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廉租住房管理保障的具体工作。
财政、民政、建设、国土资源、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保障工作。
五、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方式包括:
(1)租赁住房租金补贴
发放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是指政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按照市场一般租金水平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2)提供廉租住房、提供廉租住房是指政府或单位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按照廉租住房租金配租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3)核减租住公房租金
核减租住公房租金是指一定期限内,政府或单位对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已承租的公有住房实行租金核减,使其按照廉租住房的租金水平和面积标准缴纳房租。
现住公房租金的减、免由现产权单位承担。
六、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1)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3)社会捐赠的资金;
(4)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七、廉租住房房源筹集渠道(1)收购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2)建设符合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住房;
(3)腾退剩余并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4)社会和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八、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市政府在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市房地产管理局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九、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租金补贴或廉租住房:
(1)本市非农业户口且长住市区超过5年以上的家庭;
(2)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或抚养关系的;
(3)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4)属无房户或私有住房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
十、现承租公有住房申请廉租住房减免的租金标准,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60元,孤老、严重残疾、没有收入的特殊情况可申请全免。
申请货币化承租住市场住房的廉租住房补贴标准为人均10平方米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为6元。
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配租住房面积标准和租金补贴标准,将随着市场变化适时进行调整,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十一、申请租金补贴、租金减免和承租廉租住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有关部门出具最低生活保障证明、住房情况证明、户口簿和身份证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
(2)市房地产管理局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5天内完成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对象,由其单位或社区张榜公示15天,接受社会监督。
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对公告期无异议的廉租住房申请对象,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申请对象住房困难程度及申报时间先后实行轮候。
(4)根据轮候登记对象家庭的实际,拟定给予租金减免或轮候实物配租租金补贴等形式,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执行,发给编有序号的“享受廉租住房轮候卡”。
在轮侯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侯。
十二、持有“享受廉租住房轮候卡”的对象可依次申请廉租住房或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租金补贴。已登记准予配租廉租住房家庭,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确保租金补贴专项用于租房补贴。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予以公布。
十三、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市房地产管理局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十四、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如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而获得廉租住房或者租金补贴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取消其申请资格,责令退返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回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价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市房地产管理局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申报不实者按前款处理。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廉租住房。对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十五、经批准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照租赁协议约定,交纳租金,合理使用房屋,并且不得改变房屋用途、转租或者转让承租权。对违反本条款规定,或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市房地产管理局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十六、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定期进行核查,确保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的落实与完善。
十七、负责廉租住房管理的有关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便利,滥用职权,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各县(市)和泉港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管理办法可参照本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十九、本管理规定自2005年8月20日起实施。
二00五年七月二十日
公房是指由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售。公房的大量存在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住房福利化的结果...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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