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怎么申请行政复议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向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国务院通常实行“自我管辖”,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只能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处理方式如下:
一、对于申请需要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于决定不予受理的,要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对于决定受理的,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对于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
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行政复议法》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n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n(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n(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n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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