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就引起广泛关注的关于专利重复授权的一专利行政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该案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支持目前审查指南中“禁止重复授权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有多项处于有效状态的专利权同时存在”的判断原则。1991年2月7日舒某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高效节能双层炉排反烧锅炉”的实用新型专利,该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1992年9月30日,并于1999年2月8日因有效期届满而终止。1992年2月22日舒某再次申请了名称为“一种高效节能双层炉排反烧锅炉”的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0月13日。针对后一发明专利,济宁无压锅炉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由于前一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存在,使得这一发明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即现行专利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受理了上述请求,并于2001年3月26日作出第320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该发明专利有效。济宁无压锅炉厂不服该决定,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320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济宁无压锅炉厂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22日作出二审判决【(2002)高民终字第33号行政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第320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及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判决。该判决认为:重复授权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两次专利权,基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两项专利权同时存在并不是构成重复授权的必要条件。同时,一项专利一旦权利终止,从终止日起就进入了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对该公有技术加以利用。舒某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过细致严密的复查听证和公开开庭审理等司法程序,最终于2008年7月14日作出终审判决【(2007)行提字第4号判决】,判决撤销北京高院的第33号行政判决,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第320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及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首先,被比对的两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范围相同的,应当认为是同样的发明创造;要求保护的范围不同的,不论二者的说明书内容是否相同,均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对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部分重叠的,也不能认为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其次,禁止重复授权应理解为“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同时有两项或两项以上处于有效状态的授权专利存在”。另外,判决还指出,在多数情况下专利权的终止会导致该技术进入公有领域,但作为一种排他权的专利权,其终止仅表明权利人不能再就该技术向他人行使该专利权,并不表示在该技术上已经不存在任何其他权利,不能得出一项专利权一旦终止有关技术就进入了公有领域的结论。(杨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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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从字面上是指专有的权利和利益。“专利”一词来源于拉丁语Litterae patentes,意为公开的信件或公共文献,是中世纪的君主用来颁布某种特权的证明,后来指英国国王亲自签署的独占权利证书。 专利在现代一般是由政府机关或者代表若干国...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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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复审审查的原则有哪些新疆在线咨询 2022-06-28合法原则 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依法行政,复审请求案件(简称复审案件)和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简称无效宣告案件)的审查程序和审查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公正执法原则 专利复审委员会以客观、公正、准确、及时为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地履行审查职责,不徇私情,全面、客观、科学地分析判断,作出公正的决定。 复审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均应当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启动。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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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复审有哪些审查原则?河南在线咨询 2023-05-22复审程序是专利审批程序中的一部分,所以在审查程序中所遵循的原则在复审程序中仍然适用。合议组在复审程序中除总则规定的原则外还应当遵循避免审级损失原则和程序经济原则。 1、避免审级损失原则 在先审级未处理的事项通常不能由在后审级超前处理,以避免对当事人的审级损失。 2、程序经济原则 程序的进行应当避免重复并尽可能地迅速、节省时间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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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复利的判决时支持不支持复利天津在线咨询 2022-07-08请参考以下内容:复利是指在每经过一个计息期后,都要将所生利息加入本金,以计算下期的利息。这样,在每一个计息期,上一个计息期的利息都将成为生息的本金,即以利生利,也就是俗称的“利滚利”。民法通则第125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算”。因此民间借贷不允许复利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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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事判决书指定再审澳门在线咨询 2022-08-09何救济? 民事诉讼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的程序后,当事人对省高院的驳回再审裁定或者判决不服,如何救济?有两种途径:一种是相关当事人直接向最高院人民法院提起申诉。一种是相关当事人可以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或提起检察建议,由最高院作出是否再审的裁定。 【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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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审案件后再审的判决可以回原审提出再审吗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4-26新生效判决源于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性质上仍为再审判决,依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再审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