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6:20:06 85 人看过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12月20日

关于切实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2000年12月6日)

为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切实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围绕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最大化这一中心,从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对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彻底改变过去“土地开发整理就是开荒种地”的旧意识,树立全方位开发、综合利用待开发整理土地资源的新观念。

二、要重点抓好工矿废弃地的复垦工作。多年来,各地在工矿生产过程中造成的遗留了大量的工矿废弃地,严重地破坏了周围的的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这部分土地大多位于城乡居民点周围或主要道路沿线,区位条件较好,便于开发复垦,还有一部分可复垦为建设用地,其开发整理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较好。因此,在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中要将工矿废弃地的复垦作为重点之一,鼓励企业用复垦原有的工矿废弃地增加的可利用土地置换新建设用地或用于发展替代产业,安置下岗职工。

三、要围绕提高现有耕地质量和改善农村居住环境开展土地整理工作。我省耕地数量较多,但高产稳产农田仅占总面积的1/3左右,其余的多为中低产田,效益较差。在土地开发整理过程中,要通过对这部分中低产田的田、林、路、渠的综合整治,增加可利用土地特别是耕地的面积,改善原有的基础设施条件,使原来的中低产田变为高产稳产农田。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实施表土剥离,用于重新复田或中低产田的土壤改良,切实提高耕地质量。我省农村居民居住分散,居民点规模小,人均占地面积多,居住生活条件较差。要围绕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0〕11号)的精神,统筹规划,稳步推进,通过土地开发整理,促进农村居民向中心村、集镇集中,乡镇企业向工业小区集中,逐步减少农村居民占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农村居住条件,促进农村城镇化进程。

四、要围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搞好土地开展整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今后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要向中央和省缴纳有偿使用费,专款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各地要按有关规定,合理选择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省里将在各地项目库的基础上组建省级项目库并选择一部分项目呈报国家。国家和省政府立项开发整理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查、实施监督、资金管理和竣工验收等事项,要结合项目的实施,采取示范项目、重点项目和补助项目等多种形式推动全省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全面开展。

五、要围绕实施非农业建设项目占补平衡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随着国家扩大内需、增加基础设施投入等政策的实行和我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今后一段时间内,我省将有大量的建设项目开工建设。为了保证这些建设项目顺利取得建设用地,必须提前做好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所需耕地的开发整理工作。各地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规划,在充分预测拟建项目占用耕地的位置、数量和质量的基础上,落实好耕地占补平衡所需耕地的开发整理工作,对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国家或省的重点建设项目,要逐项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储备用地。在落实建设项目占补平衡用地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对补充耕地的认证和验收工作。

六、要统一规划,有序地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各地要在对拟开发整理土地资源进行充分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生态环境状况,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下,按照以整理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的原则,制定科学详细的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建立国家级、省级、市县级不同层次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储备库,未纳入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或开发方向不符合规划所确定的用途的,不准立项开发,以避免一哄而起、盲目开发,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和生态环境的破坏。

七、要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强化对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全程科学管理。要在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和政策的指导下,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就土地开发整理用地的审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编制,立项审查、实施管理、验收,资金使用等方面制定相应的标准和规程。对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特别是一些规模比较大的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全过程科学化管理,确保土地开发整理的每一步都经过科学的论证,并在科学指导下进行,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健康顺利发展。要加强土地开发整理有关技术的研究,现现代科学技术和研究成果充分应用到土地开发整理中去,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在高水平、高科技的基础上实施,提高土地开发整理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八、加大土地开发整理所需资金的收缴和管理力度。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土地开发整理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用于因开采矿藏而造成的废弃地复垦和矿区土地整理项目)、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地方匹配资金和群众自筹资金等。各地要加大各项应收资金的收缴力度,做到足额上缴,一律不得免缴、缓缴;资金收缴到位后,要严格按有关政策的规定,专款用于土地开发整理,严禁挪用占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共同下达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财政部门按计划分级拨付项目资金:属省管项目,项目资金拨付省国土资源厅,由省国土资源厅按项目进度将资金拨付省土地整理中心并监督使用;属市、县项目,财政部门按共同下达的项目计划拨付项目资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管理和资金的监督使用。

九、要运用新机制,培育和完善土地开发整理市场体系。要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基本原则,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建设及经营过程中,采用市场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积极性。各地可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中拿出一部分项目作为招商引资项目,吸引社会力量和资金进行开发整理,逐步使土地开发整理市场化、产业化、规范化。

十、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土地开发整理。各地要根据实际,制定土地开发整理的优惠政策,以吸引社会资金、技术和人才参与土地开发整理。省里将根据待开发整理土地资源的状况及资金筹集状况采取示范项目、重点项目和补助项目等多种形式在各地选择不同类型的项目进行开发整理,并在土地使用权、经营权、资金投放、项目管理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对土地开发整理给予扶持。

十一、要切实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为此,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将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日程。各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组织和管理职责,有条件的地方,可成立土地开发整理实体,实行企业化经营,专门从事土地开发整理业务。农业、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要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切实抓好这项工作,保证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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