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中国内地A公司与香港B有限公司以CIF价格信用证结汇方式签订了某纺织品的出口销售合同。A公司在收到信用证后,即委托日本中国汽船有限公司C承运价值约为26万美元的纺织品,起运港为我国宁波港,目的港为塞班港。装运后不久日本中国汽船有限公司C就向中国A公司签发了正本提单一式三份,提单上载明托运人是中国A公司,收货人为:totheorderofissingbank。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将全套单据退回,于是日本中国汽船有限公司C就凭收货人保函无单放货。2002年5月A公司得知货物已被无单放掉,致函C公司要求立即将货物退运回装运港。日本中国汽船有限公司C表示同意安排退运事宜,但却迟迟不予办理。8月中旬,A公司遂向日本中国汽船有限公司C发出索赔函,要求其赔偿无单放货所造成的货物损失。9月初,A公司以无单放货为由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日本中国汽船有限公司C赔偿货款损失及相关利息。随后,日本中国汽船有限公司C开始将货物追回退运,但货物抵达中转港香港后,A公司获悉货物已被拆箱、换箱,遂拒收滞港货物。
在案件受理过程中,日本中国汽船有限公司C才向法院提供其与日本汽船株式会社D公司签署的委托代理协议,以证明自己乃D公司的签单代理人而非协议承运人。并且日本中国汽船有限公司C已经追回、控制了货物,依退运协议完成了退运,而且合同货物现在仍然存在,只因原告无理拒收才滞留在港。经审理后宁波海事法院认为由于A公司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货物确已灭失并且遭受损失,其拒绝接受退运货物、索赔货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作为货运代理的日本中国汽船有限公司C无单放货,而作为一般意义上的受害人中国A公司却不能取得胜诉,其中的原因值得认真研讨。
本案例的相关启示
本案例反映的为一起无单放货的海上货物运输纠纷,这一案例对作为托运人的出口方如何在诉讼请求中提供适当的诉讼点及诉讼的法律与事实依据,如何正确认识货代提单的潜在风险,如何选择适当的诉讼对象和诉讼原因等方面提出了值得思考和探索的问题,且对我国刚刚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广大中小企业的国际贸易实践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1.关于对货代提单潜在风险本案例中,日本中国汽船有限公司C向中国A公司签发的提单属于货代提单,因为事后日本中国汽船有限公司C向法院提供了其与日本汽船株式会社D签署的委托代理协议,证明了自己是实际承运人D公司的签单代理人而非协议承运人。在单一海运方式下,货代签发提单给托运人结汇,然后再以自己的名义向船公司订舱取得实际海运提单,但这套提单上的托运人是货代,收货人或通知人是货代在目的港的代理。货代提单所涉及的合约一般有两个,其一为货代与出口商作为订约双方的揽货协议,其二为承运人和货代作为订约双方的运输协议。从合约关系来看,出口商在运输合约下是不能要承运人负任何责任的,他必须通过货代来要求承运人赔偿。
退一步讲,即便出口商获得了合约下的诉权,也不能确定承运人要负哪一种责任。
因为无论《海牙规则》还是《海牙-维斯比规则》都认为承运人要负责的是船舶的适航,妥善地装载、照看货物等等,将货物安全、完好地运抵目的港交货。此后货物再有任何偏差甚至发生欺诈活动,都是承运人职责结束后的事情,不应该由承运人承担责任。可见合约下对承运人提出起诉难以获得胜诉,这样出口方接受货代提单的风险就显而易见。虽然为了顺应世界航运业的发展,国际商会的《UCP500》规则认可了货代提单,但一旦出口商向银行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有所不符,信用证的付款保证便不再存在,最终只能像本案一样回到货权和客户的问题上来。我们应该看到《UCP500》在接受货代提单时是添加附加条件的,即由货代作为承运人或作为一个具名承运人的代理签发。《UCP500》要求货代只能作为具名承运人的代理出具货代提单的规定就是想让承运人作为揽货协议的一方直接对出口方负责。但无论如何,承运人所负的责任也仅限于货物运输途中的安全,对于国际贸易货物欺诈或到货后的货损货差问题,承运人一般没有直接责任。
2.关于托运人诉讼对象的选择在本案例中,国际承运人的国内代理人日本中国汽船有限公司C违反有关规定超越代理权限仅凭保函放货是一种违规行为。A公司可以无单放货为诉因选择以侵权之诉起诉承运人及其代理人要求各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还可以合同之诉单独起诉承运人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但究竟选择何种诉因及诉讼对象应该具体分析。本案例中D公司作为契约承运人,间接接受了A公司的委托承运了合同货物并转托其代理人日本中国汽船有限公司C出具了已装船正本提单。但只有在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将货物交付给正本提单持有人或其授权的人,并收回正本提单,才能视为有效交付。A公司系托运人,在其所持有的正本提单未转让的情况下,D公司应负有向A出口公司交付货物的合同义务。承运人或其代理在未收到正本提单或银行保函的情况下,不能无单放货并且也有义务在未完成交货时妥善保管好提单项下的物权,或向法院提存。理论上讲,D公司如不能证明其未默认或追认货运代理人的越权代理行为,应承担无单放货的侵权责任。但本案例的托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不存在直接的运输契约关系,所以以合同之诉单独起诉承运人缺乏依据,况且只有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的行为经过被代理人追认,或者承运人知道代理人实施违法行为而不予反对,承运人才承担连带责任,在本案例中A公司显然无法提供这方面的举证。
-
承运人无单放货,怎么承担责任?
163人看过
-
托运人要向承运人申报托运货物吗
450人看过
-
警惕境外无船承运人搞无单放货
382人看过
-
托运人为什么要如实向承运人申报托运货物的有关情况?托运人违反该项义务的,承运人应当怎么办?
184人看过
-
承运人必须坚持见单放货
276人看过
-
收货人提货后承诺补交正本提单,承运人还会被认定为无单放货吗?
256人看过
托运是物流的一种形式,指托运人委托具有托运资质的公司将货物运输到指定地点,交给指定收货人的服务。根据托运方式不同,可分为海运托运、陆路托运、空运托运。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妥善包装,并向承运人保证,货物装船时所提供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 更多>
-
托运人可以作为承运人吗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131、没有法律规定托运人不可以作承运人,例如一船东看钢材市场行情很好,就出钱购买了一批钢材,同时又与买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尔后该船东以承运人的身份,将提单签发给自己,再通过银行流转到买方(收货人)手中。这份提单合法有效。 2、你应当说清楚这个托运人是怎样形成的?否则无法回答你的问题。例如,货代公司或者无船承运人签发了提单等等。还要说清楚该提单是谁的提单(即提单抬头人是谁?)
-
运输途中,托运人可否要求承运人返还货物浙江在线咨询 2023-02-24运输途中,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返还货物,只要未将该货物交付,托运人都可以随时要求承运人返还货物,但应该赔偿承运人受到的损失。
-
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货物运输承运人的免责情形广西在线咨询 2022-10-26一、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运输是指物品借助运力在空间内发生的位置移动。具体地说,运输实现了物品空间位置的物理转移,实现物流的空间效用。运输是整个物流系统中一个极为重要的环节,在物流活动中处于中心地位,是物流的一个支柱。由于货物运输中的非贸易物资的运输往往只是贸易物资运输部门的附带业务,所以货物运输通常被称为贸易运输。货物运输合同,即通常所说的货运合同,是委托人将需要运送的货物交给承运人,由承运人
-
-
货运合同上怎么规定托运人承担责任?广西在线咨询 2023-12-03货运合同托运人有告知义务。告知义务是指拥有知情权的主体要求相对主体履行与之相关的告知的义务,这种告知义务可以是约定的,也可能是法定的。违反告知义务通常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告知不实,即误告或错告;另一种是应告知而不告知,包括隐瞒和遗漏。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