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诈骗案件中介绍方收取了介绍费不知情怎么办
由于介绍者并不知情,因此其主观方面不可能体现出直接故意的特征,故而无法被认定为存在诈骗之嫌。
所谓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为实现其非法占有的意图,采用虚拟事实或掩盖真相等手段,致使他人遭受重大损失的一种犯罪行为。
若行为人在不知情的状态下实施诈骗行为,那么这种行为便不应被认定为犯罪。
因为诈骗罪的成立必然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备直接故意的心态以及将公共财产或私人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意图。
换句话说,行为人若是处于不知情的状态,则其主观上无疑直接故意这一要素,显然也不会怀有将公共财产或私人财产非法占为己有之意,故此也就无法满足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把手机卡借给别人用来诈骗不知情怎么办
若在出售通讯卡片时,对买家的诈骗行为毫不知情,则须在得知情况后立即积极配合执法机关展开调查工作,同时报案并尽快前往相应通讯运营商的柜台办理账户注销手续,包括与其关联的银行账号。
为了避免潜在风险,甚至可考虑注销其他相关帐户。
如发现对方已利用此卡实施了诈骗行为,且诈骗所得达到了刑事犯罪标准,并且您在明知此前提下仍将通讯卡售予他们,那么您将被认定为从犯,需为此类行为负上法律责任。
因您主观上明知他人将要进行违法犯罪行为,却仍向其提供了犯罪工具。
至于最终可能面临如何程度的刑罚惩罚,取决于实施诈骗行为者所骗取的金额规模和社会危害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n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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