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亡妻工龄买房判决子女无权继承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1 09:50:44 355 人看过

李某同已去世的杨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婚后生有三男两女,1993年9月,杨某去世。1997年8月,李某申请房改,利用自己的工龄和已亡配偶杨某的工龄相加,并交纳10499元购房款后,于1998年8月取得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阳明路一套房屋的所有权证,该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2004年1月,李某与杨某二人的长子小李去世,长媳朱某及其子女认为公公在房改时使用了婆婆杨某的工龄,该房屋应归所有子女共有,并阻挠李某将之变卖。因与家人争执不下,李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产权归其个人所有。

一审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系杨某去世后由李某出资并通过房改形式取得。房改时,李某虽利用了其已亡配偶杨某生前工龄优惠,但因杨某生前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2000]法民字第4号)精神,该房屋依法应认定为李某的个人财产。被告朱某及其子女提出该房屋属于杨某遗产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该房不属于遗产,产权仍归李某所有。

廖如荣刘媛

稿件来源:法制日报案苑

一、婚前协议约定的离婚事由可以不适用吗

不可以,婚前协议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是双方共同认可的,而且没有违法约定,在将来婚姻破裂时,婚前协议就是财产分割的依据。法院会依据协议进行审理判决。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案例】2012年5月,李某与张某经亲戚介绍认识,相处三个月后,李某向张某求婚,张某考虑到李某有一份稳定的工作,加之又长得一表人才,担心李某日后对自己不忠,便要求与李某签订一份“婚前协议”,协议中约定:“如李某因出轨导致离婚,李某应赔偿张某10万元。”李某同意并与张某签订了这份“婚前协议”。2012年11月,李某被张某当场捉奸在床,夫妻感情就此开始不和。2013年2月,李某与张某协议离婚,现张某起诉要求李某依照“婚前协议”约定赔偿自己10万元。【判决】这份“婚前协议”的约定使得李某与张某之间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忠实于婚姻是李某法定义务,但李某同意该份“婚前协议”意在愿意承担违反忠实义务时的损害赔偿责任。婚前协议的效力应结合《民法典》的规定进行综合判断,即只要“婚前协议”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即应该具有法律效力。综上所述,在李某违反忠实义务的前提下,应当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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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04日 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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