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定工伤的时间范围,如果由用人单位提出,认定工伤的时间范围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如果由受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提出,认定工伤的时间范围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前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没有提出申请的,在此期间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负责。
工伤认定范围以及认定工伤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工伤认定范围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1)犯罪或违法;(2)自杀或自残;(3)斗殴;(4)酗酒;(5)蓄意违章;(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认定工伤需要提供的资料
单位职工发生伤害事故,属于工伤范围的,单位或职工及其亲属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向单位注册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单位申报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四份);(2)职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证明材料;(3)抢救医院或定点医疗机构初次(当天及连续治疗)诊断证明,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4)受伤人员的身份证、单位证明;(5)交通事故伤害或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责任裁定书和相关处理证明,下落不明的。提交司法部门裁定书;(6)复转军人旧伤复发的,本人的《革命伤残军人证》;(7)见义勇为的提交民政部门的证明材料;(8)工伤证明材料;(9)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书面告知。
2.个人申报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职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2)抢救医院或者定点医疗机构初次(当天及连续治疗)诊断证明,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3)受伤人员的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和身份证;(4)交通事故伤害或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责任裁定书和相关处理证明;下落不明的,提交司法部门的裁定书;(5)复转军人旧伤复发的,本人《革命伤残军人证》;(6)工伤证明材料;(7)属见义勇为的,提交民政部门的证明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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