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有何不同
盗窃罪是一般主体,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即特殊主体;盗窃不是利用职务便利,职务侵占罪必须是利用经手、管理财物的职务上的便利而不是工作上的便利;职务侵占罪侵占的对象只限于本单位的财物并且是本人经手、管理的财物。
二、职务侵占罪有哪些构成条件
1.客体要件。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4.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三、职务侵占行为有哪些
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有:
1.股东侵占自己出资的公司、企业的财产;
2.将交付管理、经手、使用的财物据为己有;
3.本公司、企业人员互相勾结,监守自盗;
4.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本企业财物;
5.员工因为薪酬纠纷等原因而擅自截扣公司款项。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n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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