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的教育机构同境内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实施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合作办学项目审批
许可依据:
1、《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72号)第六十一条:“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实施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2.《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2004]第20号)第三十六条:“申请举办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报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举办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引进外国教育机构的名称、标志或者教育服务商标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许可条件:
1、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是境内教育机构与境外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2.境内教育机构必须是在本省具有法人资格且国家允许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学校;
3.境外教育机构必须是在所在国或地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或登记注册的实施正规教育的学校或培训组织;
4.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与境外教育机构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在已设专业或相近专业中开展学历教育;
5.高级中等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举办高中阶段学历教育或非学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其内容与层次应与我省教育机构一致或接近;
6.应具有明确的人才培养目标和完整的教学计划。
许可收费:此项许可不收费
许可程序:
1、申请。申请人到省教育厅行政许可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行政许可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核,收到符合法定形式的全部材料5日内出具是否受理的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审查。主管处室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决定。主管处室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领导审签(举办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或者外国学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省教育厅提出意见后,报教育部批准);
5.送达。行政许可办公室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
许可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日。
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的项目,应当由中国教育机构提交下列文件(所有材料装订成册,一式10份):
1.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
2.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合作方式、合作内容与期限,各方投资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合作协议应当有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应当与中文文本的内容一致;
3.境外教育机构的办学资质证明文件,内容包括:学校名称、地址、学校性质(公立、私立)、办学层次(大学、大专、预科、语言学校等),学校可颁发何类效力的学历、学位证书,所在国或地区教育主管部门或其承认、授权的权威机构对学历、学位证书认可情况;
4.有资产、资金投入的,需提交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证明;
5.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民办学校还需提供办学许可证);
6.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7.申请举办颁发境外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还应提交:
(1)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该合作办学活动并授予境外学位的必要性、可行性与项目背景,对境外学位的专业方面的介绍;
(2)合作项目计划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目标,教学行政及管理,生源、招生规模和招生办法,课程设置,师资,资金来源、预算表,合作模式;
(3)合作办学者应准予举办学历教育的法律文件;
(4)拟发证书样本。
8.境外合作者在华已举办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还需出具已办机构或项目的评估报告;
9..mdb文档(见教育部网站)。
[许可申请书示范文本]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到省教育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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