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的义务和权利分别是什么样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2 18:02:33 128 人看过

债务人的义务: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债务人的权利:

1、同时履行抗辩权

2、后履行抗辩权;

3、不安抗辩权。

一、担保人有哪些权利?

担保人的权利如下:

1、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所有抗辩或者其他类似权利。担保人可以主张的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包括及时完成的抗辩权、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

2、保证人还享有追偿权。即保证人依法履行保证义务后,可以依法向债务人追偿;

3、基于保证人地位特有的抗辩权,即先诉抗辩权。一般担保人享有此权利。

二、债权人有不安抗辩权吗怎么用

债务人有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成立条件如下: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不安抗辩权的使用,在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三、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

1、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有先后之别,而预期违约制度不以双务合同当事人债务之履行存在先后顺序为前提,无论双方当事人是否有义务先行作出履行还是同时作出履行,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在对方预期违约时中止履行合同而寻求法律救济。2、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仅为一方,具有特定性,即有先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而合同任何一方都可提出预期违约。3、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根据是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而预期违约所依据的理由是一方声明不履约以及债务人在准备履约过程中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约。4、不安抗辩权要求应当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义务已到履行期。这是因为,如果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择期可以根据期限规定进行抗辩,不必援用不安抗辩权。而在预期违约中,违约的时间必须是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至履行期限届满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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