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是否能获得赔偿?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30 20:14:53 136 人看过

工伤事故有赔偿。即使是工伤事故的责任在伤者,但是只要事故的发生地是在工地上,就可以认定为工伤,获得赔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而受伤的,就可以认定为是工伤。除此之外,还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的原因而受到意外伤害的也属于工伤的认定范畴。

一、工伤事故赔偿标准:

1、医疗费,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伙食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放;

3、生活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0%;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赔偿标准,伤残等级不同,其赔偿标准也不同;

5、一至六级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等级不同,其赔偿标准也不同等。

二、工伤事故认定条件如下:

1、职工与企业或雇主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

2、职工必须受有人身损害事实;

3、职工的损害必须在其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发生;

4、事故须是职工受到损害的原因。

总之,工伤事故有赔偿。即使是工伤事故的责任在伤者,但是只要事故的发生地是在工地上,就可以认定为工伤,获得赔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而受伤的,就可以认定为是工伤。除此之外,还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的原因而受到意外伤害的也属于工伤的认定范畴。

工伤事故处理程序

1、工伤认定程序

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不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必须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劳动者要提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劳动者提出工伤申请后,劳动部门可以根据情况依法决定是否受理。

劳动者对劳动部门不受理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劳动部门受理其工伤认定的申请。

劳动部门受理工伤认定后,如果单位提出异议,认为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劳动者又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则要提起劳动仲裁,由仲裁机构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部门受理申请后,在60日内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结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收到工伤认定结论后,任何一方对认定结论不服,可以在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2、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劳动部门认定职工的受伤属于工伤后,如果劳动者认为其伤害有可能构成残疾的,在病情稳定的情况下,职工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在60日内(情况复杂的,最多可延长30日)作出鉴定结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单位或者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后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该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3、工伤赔偿劳动仲裁程序

最终认定为工伤了,如果单位不主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那么职工必须在收到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待遇。(《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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