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对食品安全保护的不足之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8:12:23 343 人看过

我国刑法对食品安全保护的不足之处包括:

一、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保护范围太过于狭小

1、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现行刑法只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还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安全罪,刚刚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也只是加以规制食品安全行政监管人员的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罪,从此三个罪名就可以看得出来,对于食品安全犯罪只是惩罚生产者和销售者,还有就是惩罚对于食品安全生下监管有过失的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对于其它的运输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提供者、有毒、有害食品原料提供者等其它犯罪人员则没有相应的罪名加以惩治。并且只对于生产、销售环节和监管环节加以刑法规制,而对于原料种植、养殖等之前的环节也没有相应的规制。

2、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所规定的食品安全犯罪的有关罪名都是以结果犯与危险犯为主流,只有当引起了危害后果或者是引起了巨大的危险状态时才能够做为犯罪行为追究行为人有关刑事责任。

3、我国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它们的规定的罪名的客观方面都是以作为为犯罪行为方式,而对于不作为的行为方式则没有相关的规定,这使得有些以不作为方式造成巨大的严重后果的行为得不到刑法的有效的加以定罪量刑。

4、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预备行为和后续行为缺乏有效的刑法条文加以保护。

二、食品安全犯罪罪名不能有效的与《食品安全法》衔接

1、在刑法中,相应的罪名则只是被设置在了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此章中,而并没有把此类罪名放在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章中进行规制,这与《食品安全法》以预防为其核心理念相冲突,不能与《食品安全法》做最吻和的衔接。

2、《食品安全法》的一些具体规定在刑法规制中不能找到相应的罪名加以定罪量刑。

3、现行《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安全做了非常详细的划分与规定,其中包括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监督管理,这样详尽的规定,而相对应的刑事立法却不能做到一一加以刑事规制。

三、食品安全犯罪有关刑罚设置不合理

1、几种食品安全犯罪所受到的刑罚处罚相对而言太轻,《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后,虽然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处罚力度,但是仅仅是改变对于罚金刑的设定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有期徒刑依旧是保持在相对比较低的程度。

2、罚金刑的设置上也存在一定缺陷,不能较好发挥罚金刑的作用。

3、资格刑的缺失。食品安全犯罪是一种特定职业人员从事的犯罪,其一般为食品生产者或者是销售者,或者是与食品生产、加工相关联的其它环节的参与者,这些人以非法获得非法利益为目的,从而进行食品安全此类经济犯罪。

四、司法实践中,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案标准过高,不利于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全面地、有效的打击。

近几年发生很多的食品安全事故,影响力比较大的是三鹿奶粉事件等,这些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的反响,并且一直被新闻报道所关注,所以,在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时候显得比较严厉,从相关判罚上来说,也在一定程度上有种平民愤的感觉。但是,我们从现行刑法的角度来看下有关食品安全犯罪的追诉、处罚标准,就不难发现,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案在司法实践中,还是有一定的难度的,这也就为食品安全犯罪的惩治带来了许多的问题,夸张的说,只有罪名,而没有相应的案件,这样就会让刑法条文变成名存实亡的罪名,当然这是危害后果比较严重时的情况。

有关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其客观方面的表述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这也告诉我们,此罪的构成必须发生了足以造成的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它食源性疾病才能够以此罪来认定相关的犯罪。

另外,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此章中,也包含了有关食品安全犯罪的两个条文,其中对于没有达到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其他的严重情节的,对于此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生产、经营食品的犯罪,此章中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以销售金额为准,如果达到五万元此标准,就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加以处罚。但是我们知道,在现实生活中,有许许多的食品加工小作坊,这些往往是食品事故的多发企业,而这些小作坊、小企业,有的规模十分的小,如果说是销售金额五万,恐怕许多企业不能达到此标准,而这些小企业非常的多,散布在地市以下的村镇或者是小县城,其社会危害性比起来大企业虽然较小,但是数量众多,如果加之数量优势,那其社会危害性也不容忽视,也是造成我国食品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所以,其销售金额五万元太低,导致司法实践中,许多食品安全事故也不能得到应有刑法惩治,这使得我国食品安全犯罪有了一个大的空白不能填补,造成了生产、经营者有恃无恐地面对刑法的惩治。对于此类情况也往往是行政处罚居多,而行政处罚的力度远不及刑罚的威慑力与效力,此处空白也及待有关刑法修正案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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