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收到申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
其他时间约定:1.企业和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三个月;
2.人民法院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三个月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进行表决;
3.表决通过,十日内企业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4.法院收到申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
重整计划未获通过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
有必要提醒的是,即便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了重整程序,之后还是有漫长的计划执行期。
企业重整程序
一、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破产法7、70条)
三、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破产法71条)
四、法院指定管理人。
五、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法院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六、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七、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八、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破产法79条)
十、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表决规则见《破产法》82、84条)
十一、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未获得通过的依《破产法》87条处理。(破产法86、87条)
十二、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法院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法86、88、92条)
十三、《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此时,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物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物。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有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收人财务情况。
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报告之日管理人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法院可以裁定延长监督期限。(破产法89、90、91条)
十四、《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
十五、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后进入破产程序。(破产法93条)
试析对企业重整申请的审查
重整制度是企业破产法新确立的一项制度,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企业重整的条件,也没有规定审查的方式方法。可以说,企业破产法赋予了法院对企业重整申请进行审查的充分自由裁量权。如何理解和把握企业重整的条件,采取有效的方式和方法、准确地确定企业是否应当重整,是实施破产法需解决的问题。
一、对重整条件的理解和把握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但该法并没有规定企业重整应符合何种规定或条件。依据通说,重整是在企业无力偿债但有复苏希望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同意,保护企业继续经营,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使企业摆脱困境,走向复兴。据此归纳企业进行重整的条件主要是:企业无力偿债但有复苏希望;进行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经债权人同意。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债权人、企业或企业的出资人申请后作出重整裁定,而后由债务人或管理人提出有关进行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的重整计划,提交债权人会议通过和人民法院批准。因此,从法院审查破产重整的角度看,“企业无力偿债但有复苏希望”,乃是法院判断企业应否重整的前提条件。
进一步分析这一重整条件可以发现,“企业无力偿债”是一个确定的现存事实状态,即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的事实要么存在,要么不存在;而“有复苏希望”,则是事物发展的可能性。对可能性的判断更多地受主观认识的影响,判断难度大,判断的结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对可能性要全面地、动态地进行考量。“债务企业是否有拯救希望,本身是一项市场判断。”司法界有关人士的分析充分地揭示了法院审查破产重整条件的经济属性,法院在进行破产重整审查时应根据其经济属性进行判断,从而获得恰当的结论。
二、审查企业重整申请的方法
对企业重整与否的判断,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预测性和风险性,人民法院对企业重整申请的审查有其特殊性。笔者认为,实践中可以采取以下审查方法:
1.委托专业机构、人士和指定破产管理人审核
当事人提供的企业重整的证明依据,包括证明企业的基本经济状况、发展潜力、重整措施以及有利于企业重整的外部情况等内容。对这些内容真伪的审核,应按照诉讼中有关解决专业问题的常规方法,即委托专业机构和人士来进行。由于提出企业重整申请的时间不同,因而对委托审核可采取不同的方式:对于直接提出企业重整申请的情况,由于未进入企业破产清算,法院没有指定破产管理人,只能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他相关人员对申请企业重整的材料进行审核;对于企业处于破产清算时提出重整的情况,因为破产管理人不仅具有财务管理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而且他们已接管了企业,了解企业的状况及相关情况,具备以较高的效率进行审核的条件,因而一般可指定破产管理人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
2.咨询专家和业界相关人士
对于企业发展潜力、外部作用大小及其相互影响的预测等一系列判断企业重整可能性的问题,通过委托审核是不能解决的。而目前由于服务市场发展程度不高,尚不存在能够对企业重整可能性进行评估的中介机构,因此,最终作出这一高度专业化判断的,还是人民法院。法院应在核实掌握企业基本经济情况的基础上向专家和业界相关人士进行咨询,要将评价企业发展潜力、预测相关的经济和市场发展趋势、影响企业重整不利因素的作用大小以及各类因素相互作用的规律等内容作为咨询的重点,以作出正确的判断。
3.召开专业座谈会
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研讨疑难案件,是司法实践中的有效工作方法之一。在审查企业重整申请中,也可以采取这种工作方法。与一般座谈会不同的是,在审查企业重整申请时召开的座谈会,研讨的不是法律问题,而是企业重整可能性的市场判断问题。
4.运用经济观念和经济规律进行判断
在审查企业重整申请中,法官不仅要依据司法规则进行判断,而且还要依据经济领域的规则进行判断,在判断中运用经济观念和经济规律去认识事物、分析本质、预测发展,最终才能获得正确的结论。
三、审查企业重整申请方法的完善
现行的审查企业重整申请的方法,是在市场经济不完善、与市场相关的服务中介机构缺失、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采用的。借鉴发达国家在处理企业重整问题上的做法,可考虑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完善:
1.委托中介机构作出评估
德国在处理破产案件时采用委托专家评估的方法。德国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时,要请一个专家对案件进行综合评估,通常在案件受理后,专家即被指定为破产管理人,并对企业是进行破产清算还是重整作出决策,法院依据专家的意见作出受理决定。这种方法把有关经济和市场的判断交由专业的机构考量、衡量和判断,在相当程度上能够避免司法判断方式产生的失误。我国在具有独立性、能够有效地评估企业重整可能性的中介服务机构形成后,可委托此类中介机构对企业重整可能性进行评估,进而依据评估结果作出裁定。
2.申请企业重整应进行保险
企业重整对债权人而言存在减少甚至不能收回债权的重大风险。企业重整成功,除债权人同意减免的债权外的所有债权都将得到实现;反之,企业重整失败,企业的偿债能力将会进一步降低,债权人的权益则会受到严重威胁和影响。笔者认为,将保险引入对企业重整申请的审查是完全可行的。法院可在对债权人、债务人及其出资人等提出的企业重整申请作出裁决前,要求对企业重整进行保险,投保的费用从重整企业的财产中支付。因为进行重整,能够使企业避免解体,最大的获益者是企业,这种安排符合债权人、债务人间利益平衡的实际状况。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李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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