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
关于调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抚恤金
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鲁劳社〔2003〕51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企业:
为切实保障企业工伤全残人员和供养亲属的生活,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266号)和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鲁劳发〔1997〕40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调整范围
2002年12月31日前已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经劳动能力鉴定致残程度为1-4级,按月享受伤残抚恤金的企业工伤(含职业病)人员,以及经批准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办法
符合条件的工伤全残人员的定期伤残抚恤金,按2002年本人月伤残抚恤金增加12%的标准进行调整。月增加额低于100元的,按100元增加。
供养亲属抚恤金以2002年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10199元)为基数进行调整。发放比例仍按劳动部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资金来源
增加待遇所需资金,已纳入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支付项目的,从工伤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未纳入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支付项目的,从原资金渠道列支。
此次调整待遇工作,由各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具体办法由各市制定。
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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